>>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关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问题
作者:zbzxcag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问题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119.90.17.*


投标文件正本副本

  发贴时间2015-05-26 22:01:59 
 ** 贴子回复

作者:zbzxcag
题目: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效力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119.90.17.*




各位老师: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法律效力有何区别,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需提交正本1份副本5份,且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开标时发现某个投标人只提供了5份副本而没有提供正本。请问,这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2、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要提供合同以证明其业绩,但某个投标人只提供了业绩统计表,且业绩统计表中所列业绩确实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个问题该如何处理?谢谢各位老师,请费心指教!





  发贴时间2015-05-26 22:09:5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如何处理未提供正本投标文件和业绩资料不全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有以下看法;
  1.这是投标人不该发生的错误,但是企业投标本身就是一个在竞争环境中的紧张工作,因此产生错误又是难免的!我认为包装投标文件时,漏掉正本不应是不响应招标文件,即不是实质性偏离。建议:开标时找不到正本时,应由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现场指某一副本为正本,并即时标记清楚。这时少的一副本应及时补上。千万不要因此否定其投标。否定这样的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一个选择。对招标人也是损失。
  2.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已签合同,以兹证明其业绩是正确的(应要求是复印件,如果怀疑时,再及时要求提供原件),但是投标人提供的是签订合同的统计表,这与招标文件要求是相悖的,但不是实质性的。应要求投标人在提供所签合同原件,以兹证明业绩。应给它一个机会,如果投标人不响应此要求时,可以否定其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8.






  发贴时间2015-05-28 11:34:53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正本副本问题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106.120.141.*




同意唐老师的第2条意见,但对于第1条,我有些不同的意见,个人认为如果5份副本都一致,则第1条的做法可以实施,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特别是价格之类的),如果开标后由投标人指定哪个是正本就不合适了(特别是其它投标人的价格已经公布后)。我们一般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不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或密封投标文件将导致无效投标,因此如果在我们的评标过程中出现没有正本的问题,就只好否定其投标了。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大家讨论。






  发贴时间2015-05-28 15:16:48 
 ** 贴子回复

作者:zbzxcag
题目:外部证据是否可以采信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60.22.157.*




个人还是存在疑惑。记得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能再主动递交补充相关资料,除非符合条例第52条可以澄清的情形。个人觉得第2个问题,依据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料,已经能够清楚地判定该投标人已经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果允许其递交合同,是否存在通过澄清把不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变成了实质响应投标的嫌疑。尽管招标人可以证明,也只能算是外部证据,评委会评标只能依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本身进行评审和比较,而不应该采信。如果采信了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发贴时间2015-05-28 17:17:46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如何处理未提供正本投标文件和业绩资料不全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7.*




  针对各位提出的新问题看法如下:
  1.我在前一条目中说到,用指定的副本作为正本问题。这是一个偶然发生的问题。如果副本中投标价格不一致,不提供正本是为了依据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情况,从而提出具有竞争的投标价格时,说明该投标人是有意不提供正本,有投机取巧行为时,评标时专家发现时会否定其投标的。因此不会发生你提出的那样问题。
  2.我个人认为无论是投标文件还是招标文件,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总是存在各种问题,因此才存在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正,同样对投标文件也存在含义不明确的、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因此才有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和说明的问题。但其原则是不能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据本人经历过的招标项目,属于改变实质性内容包括:(1)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或者实施造成影响;(2)工程或者设备在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3)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和投标人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4)这种澄清和说明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除上述情况外都不属于改变实质性内容。具体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要提供合同”以证明其业绩,而投标人未提供具体合同,而是提供“业绩统计表”。招标人通过澄清过程要求补报“投标人已签的具体合同”是不会改变实质性内容的,也不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5. 28.






  发贴时间2015-05-28 22:30:58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