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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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所述情况,很有可能是你企业被招标代理和邀请的投标单位串通起来忽悠了。
你所述的项目采取的是邀请招标的招标方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邀请招标应满足“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两种情形之一才行,如果是第二种情形,那你企业可真是成了冤大头。我估计应该是第一种情形,在评审初审时,四家单位就已经PASS三家,剩余一家必须经评审委员会按照邀请招标文件的评审规定对其详细评审,其投标文件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以及满足邀请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在限价以内、投标价格未低于成本才可被认定为有效投标,代理公司说辞一家中标有效才合法。
否则有效投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7条之规定否定所有投标,你公司应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重新招标。
另外,你说其他三家另外报价竞标剩余两个标段?条例第7条规定,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须通过政府职能部门核准批准,你公司剩余两个标段是否经过核准?也是邀请这些单位来参与?如果继续如此,串通嫌疑太明显了。
从提问者含糊不清的言词,我认为你公司只是在保证程序,而不注重经济效益,我建议你公司应该招募三名招标师,由他们去实施,不必你瞎撞比较适宜。
2015-07-03 16:3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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