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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标法》《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
作者:qiangang
题目:关于《标法》《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
MAIL:75328505@qq.com
IP地址:124.127.49.*


各位专家:

    我司是大型央企,属于工程总承包单位,近期在建立单位招投标体系的时候遇到很多问题,特向各位专家请教:

1.《招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是否可以理解为,境外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招投标法》中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同理,非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采购(如办公设备,办公车辆,生产运营物资和耗材)也应不属于《招投标法》中强制招标的范围?

2.《招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需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在第八条对《招投标法》进行了补充说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形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的,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我司作为承包商采用邀请招标时,也必需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吗?也必须在审批、核准项目时做出认定?从以上条文是否可理解为,强制公开招标主要是针对项目业主单位,并非承包商?

  发贴时间2015-07-08 01:04:10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这两个问题比较有意思,谈一下自己的理解。

1、第一个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投标活动。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依上述规定,如果该工程项目的有涉及到的设计、施工和有关设备的采购内容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如果是非工程建设项目,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内容。

实际上,在国际工程中,施工行为在国外,业主有选择适用法律的优势,通常会选择适用业主国法律或者有利于业主国的法律,在合同约定中可能就不会选择适用中国法。

2、第二个问题:

项目考虑招标时,按照规定需要审批、核准的,招标人应将项目申请审批、核准,如包括招标方式的,也应涵盖在内。如经核准后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未被认定的,采用公开招标。认定是对整个项目中各部分(勘察、设计、建筑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的认定。

从提问者的角度及描述看,属于总承包的性质,此时应中标整个项目,可能需对分包或暂估价部分进行招标。此时需进行分包的内容也属于原先审批认定中一部分,按原有认定的招标方式进行即可。如再次申请,认为没有必要,而且相关部门如就此部分内容做出与以前不同的招标方式要求,两者冲突也无法操作。


   个人理解,供探讨。


                                                                                                   祝 东 风
                                                                                                   2015.7.8






  发贴时间2015-07-08 10:54:0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06.*




基本同意祝东风的意见。
法律也有适用地域,中国的法律只能在中国境内有效,境外项目应当遵循项目所在地的国家的法律。
在项目立项时已经就招标的方式予以核准,你司是工程总承包单位,你司如果招标,只能是《条例》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所述情形,由于原先已对整个项目的招标方式予以明确,在不改变招标方式的前提下,不必再重新核准、备案。






  发贴时间2015-07-08 11:33:1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标法》《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5.*




  完全同意祝东风和virid老师的回答。仅补充一点: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非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可以不用招标。但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等时,也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与《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性文件。也即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之规定,即在我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因为不是强制性招标项目,因此对法律法规中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比如必须公开招标的,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又如评标专家的组建、选择、组成、数量、资格条件等均可灵活掌握等等。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08






  发贴时间2015-07-08 11:36:43 
 ** 贴子回复

作者:qiangang
题目:关于法规适用范围再讨论
MAIL:75328505@qq.com
IP地址:111.207.228.*




先感谢各位专家!
我可否这样认为:
1.如果该工程项目的有涉及到的设计、施工和有关设备的采购内容是在中国境内进行,应当适用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也就是符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招标?但是又产生一个问题,如果境外项目在国内采购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应该报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2.我司大多数情况属于分包商,上面有总承包和业主单位,我司作为二包时,分包合同以内的工程,货物,服务采购符合依法必须招标条件的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当我司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找谁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个人觉得,《标法》和《条例》主要针对项目建设方,要求分包商必须进行招标确实过于苛刻,而且当分包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没有地方来监管。






  发贴时间2015-07-08 14:58:5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06.*




招标投标法及条例规定的采购方式目前只有公开或邀请,至于你所述的其它采购方式,应该是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竞争性比选、单一采购、询价等方式,你想知道境外项目在国内采购需要采用其它采购方式应报审部门,个人认为因目前法律没有相关条文予以未明确规定,故不必报审,境外项目仅需遵守项目所在地国的法律规定即可。
你所述的二包可以理解为专业分包再分包,根据《建筑法》第29条中的规定,即“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在中国境内是严禁禁止该行为,正确的做法有两种,其一是总承包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专业分包招采时,你公司就得成为参与专业分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之一的合作单位,其投标文件中关于完成该专业分包任务而涉及到你公司所要服务的范围,其投标报价中包含你公司完成服务范围索要付出的报酬以及该公司的管理费、利润、税金等,至于你公司与该潜在投标人之间的承包价,与本次招采无关。其二是你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或招标人选定的专业分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其能否满足基本要求仅需监理及专业工程师实施监督,价款依然与本次招采无关。前述两种方法,均不需要招采,实施的采购方式灵活多变,竞争激励。
你所述法律主要针对项目建设方,要求分包商必须进行招标确实过于苛刻,而且当分包商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没有地方来监管的说辞不妥。法律根本没有要求分包商必须进行招采,再说分包所形成的产值远远小于总包,如果法律予以规定,那才是人力、物力、资金的浪费。






  发贴时间2015-07-08 19:11:45 
 ** 贴子回复

作者:qiangang
题目:...
MAIL:75328505@qq.com
IP地址:124.127.49.*




不好意思,我再确认一下:
1.我司境外项目在国内采购的与国外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满足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国有资金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因法律无明确规定,只能由公司自己决定。

2.第二个问题我再说的具体点,我司属于总包下面的专业分包(安装总承包),项目是国家投资的项目。我司为国企,通过投标方式中标金额十几个亿,合同范围内的一部分主材由我司自行采购(不属于暂定价,业主在报建时未规定采购方式),比如金额达到1000万的单项材料采购,是否依法必须招标?要不要公开招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是否也只能由公司自己决定?






  发贴时间2015-07-08 22:14:58 
 ** 贴子回复

作者:qiangang
题目:...
MAIL:75328505@qq.com
IP地址:111.207.228.*




其实我想要的是这句话:法律根本没有要求分包商必须进行招采。《标法》和《条例》里没有明确讲,请各位专家论证一下,是不是这样?依据在哪?





  发贴时间2015-07-08 22:34:34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4.106.135.*




你想要的“法律根本没有要求分包商必须进行招采。”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目前条例仅限于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范围内的暂估价、暂定金额达到招标限额以内,仅从项目限额中予以明确,其它没有明确的规定。
另外,你还是没有弄明白一件事,你公司即使是国企,即使所承包的项目达到必须招标的范畴,这仅仅限于在中国境内的项目。中国的法律离开了中国的国土,对国外就不适用,你公司为国外的项目在国内采购,不需要任何备案,招采方式自我选择,除非境外项目所在国对招采有明确的要求,在没有特殊要求的前提下,仅需要做好出口通关即可。






  发贴时间2015-07-09 09:27:3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标法》《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4.*




  1.分包项目不属于原招标文件中规定在“暂估价”项内的范围时: 作为总承包下的分包人,再行分包(只要业主或总承包人批准的情况下)时,其项目虽属于公开招标的规模和范围时,其采购方式由分包人确定。但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为了有竞争,获得经济效益)时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2.属于境外工程,其货物(包括设备)在我国境内采购时,其方式由采购人确定。但如果采用招标方式(为了有竞争,获得经济效益)时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15.






  发贴时间2015-07-15 18:30:36 
 ** 贴子回复

作者:wondos33
题目:再谈《标法》《条例》及其配套法规适用范围的问题
MAIL:wondos33@126.com
IP地址:111.47.10.*




想说两点:
1、你公司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活动
2、你公司为央企,符合招标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因此,你公司承接下来的分包项目如果要“违法”分包,也要强制公开招标
                     各位老师,我的说法对么?






  发贴时间2015-08-21 13: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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