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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老师或者徐老师我有问题请教,看这里!
作者:长尾夹
题目:唐老师或者徐老师我有问题请教,看这里!
MAIL:xiaoai_999@163.com
IP地址:61.167.117.*
唐老师、徐老师或者其他老师好:
在工作中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分别成立两个公司,A公司丈夫担任法人,妻子担任股东;B公司妻子担任法人,丈夫担任股东。想咨询一下A公司和B公司能否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为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这种情况适用于实施条例里第三十四条对投标人的限制的相关规定吗?
非常期待老师的解答,谢谢。
2015-07-15 16:09:40
**
贴子回复
:
作者:
virid
题目:
........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6.92.102.*
作为招标师的我认为,提问题所提问题,虽然不抵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但是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2015-07-15 16:39:07
**
贴子回复
:
作者:
在线专家2
题目:
关于有管理关系的公司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4.*
我认为“夫妻分别成立两个公司,A公司丈夫担任法人,妻子担任股东;B公司妻子担任法人,丈夫担任股东” 的这样两个公司是存在互相控股、密切管理关系的公司,因此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限制规定。不应允许在同一招标项目上投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15.
2015-07-15 17: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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