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条件下各项产品报价规定同一下浮比例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20.*
|
|
无论对招标项目设置总最高投标限价,还是各单项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已经是改变了有竞争性的投标价格,如果再规定各单项投标报价在最高限价下浮同一比例。这就是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基本一致,就已经使在投标价格上竞争性全无!这还是招标吗?招标竞争可以使招标人在保证招标项目的质量前提下,按期获得最为经济的招标项目;投标人通过竞争,争出科学管理、提高技术、争出企业改革动力,以及优胜劣汰。所以在投标价格上无竞争就已经改变了招标的宗旨。
说心里话,本人不赞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三款之规定:“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从规定的意图是为防止串标,使招标人的招标项目资金控制在概算之内。实际上投标人投标报价均贴近最高投标限价,再加上一般使用综合评估法(评分法)评标,已经失去在投标价上的竞争。这是我国在招标投标领域中的最大误区!
结论:你们的做法实际上,就是由招标人定价,已经无任何投标报价上的竞争!不可取。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7. 23.
2015-07-23 10:17: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