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高是否违法?
作者:sunxiugang
题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高是否违法?
MAIL:sxg73@126.com
IP地址:112.53.69.*


某学校一教学楼进

  发贴时间2015-08-03 10:03:10 
 ** 贴子回复

作者:sunxiugang
题目:某学校一教学楼进行公开招标,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要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MAIL:sxg73@126.com
IP地址:112.53.69.*




某学校一教学楼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进行公开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建筑工程资质管理办法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也具备施工能力),招标人认为教学楼工程关系到学校师生安全的工程施工资质适当提高一些有利于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请问是否违法?





  发贴时间2015-08-03 10:13:4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不妥当。招标人的这一说法,实际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18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的规定。资质跟质量高低没有明显的内在联系,要保证施工质量,取决于施工单位的态度以及是在施工过程中自身或委派的专业人员的监管力度。





  发贴时间2015-08-03 11:39:3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资格设定的编制高或低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4.*




  这是一个极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请注意在上述规定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明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这说明招标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也可以另行规定。比如通过市场调查,投标人可能较多,为减少评标工作量,可以适当提高资格标准;相反投标人太少,可能不足三家时,可以适当降低资格标准,并提高竞争力。所以我的理解,招标人依据具体情况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以满足招标工作的需要。因此你们为安全起见,适当提高资格条件,应该是可以的。但是请注意的是提高标准可能造成投标人少,当不足三家时,会延误招标进度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01.






  发贴时间2015-08-03 21:49:0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专家在《防波堤、码头及护岸项目资质的问题》一话题中表示,“ 结论:应废除资质条件规定,只要求业绩条件。具备业绩条件的投标人,就应是合格的投标人。也只有这样的投标人才能顺利完成合同任务!”,而本文专家称招标人可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适当提高或降低资格条件,以满足招标工作的需要,提倡提高资质条件合理,这似乎有背专家的业务水准。降低资质条件,若最终由这种企业承包,构成发包单位没有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法律事实,违反建筑法;而提高资质标准,对于满足条件的其它竞标人构成了歧视待遇,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前述情形,均会被竞标人投诉,反而增加项目建设期,不利于项目尽早发挥效益。





  发贴时间2015-08-04 23:11:4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人资格设定的编制高或低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9.*




  在《防波堤、码头及护岸项目资质的问题》条目的讨论中,你的最后意见,本人并未再争论,因为你的论点已经进入“是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争论不会有任何结果。因此这不等于你的论点正确!本人认为应当废除资质条件,不等于不遵守未废除的法律和法规!
  在本栏目问题讨论中,涉及《招标投标法》与你说的《建筑法》之间的问题。本人只知前法,提到的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知你是如何理解的,写出来,我们才能就事论事。请多发表意见,并深入讨论。也使网友从中获得准确解答。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05.






  发贴时间2015-08-05 18:16:1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1.71.71.*




    专家所提到的招标投标法第26条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就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范畴,比如行政法,是国家管理所设置的基本规定;“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应当是指除国家法律对项目所需条件规定以外的情形,即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的,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形自主设置。之所以用“或”,不在于两者即可,而在于没有前者的情形下才可有后者,因为法律是逐渐完善而不是一步到位。招标项目不只是只涉及一个行业领域,在法律制定时不可能一下子面面俱到,有的还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证实并不断完善。
    招标投标法属于民商法范畴,建筑法属于行政法范畴,两者必须同时遵守。国家规定属于基本性规定,任何招标人不得任意提高或降低要求。提高就构成“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情形,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处理;降低要求,违背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就本项建设工程而言,国家对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是建筑法所规定的要求,建筑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果违背,应按照建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理“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问者若想要求资质条件高一点的企业竞标,必须是建立在遵守法律为前提,可通过商务标记分要求中予以相关规定以 吸引此类投标人参与,减少满足基本要求的人竞争,使其通过竞争达到最初的要求,而不能超越法律强制性要求。不过也应承担因此造成的造价偏高和竞标人数不足而导致的流标风险等。






  发贴时间2015-08-05 21:41:02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高是否违法?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30.223.*




在这个问题上,我也认为“或”,不是“或”前后两种情况都可以,是非前者的情况下,用后者招标人约定,的确在招标中有不需要国家授予资质的情况存在,例如承包商购买砂石,没有要求供货单位有什么资质。
就和招投标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曾经遇到一个国企内部一个部门未经授权,以部门的名义招标,他们认为内部部门不是法人,但是是组织,他们对“组织”的理解完全错误,这里的组织是一个具备民事能力但是非法人。






  发贴时间2015-08-06 23:23:45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对Virid网友的建议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18.23.42.*




  Virid网友:
   看到你经常热心和认真地解答各位网友的各种疑问,感觉到您也是个严谨、具有科学态度的人,从你的解答各类问题的答复中,你也是个直率耿直的人。
   协会设立本论坛,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在相关招投标资深专家、协会、招标人、投标企业和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之间,建立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增长知识,分享工作经验和体会;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大家各抒己见,力争达到共识,即使达不成完全一致,至少也可以从不同意见中吸取别人有用的东西,思维本身就是存在于一个多维度的空间。
    唐广庆老师具有丰富现场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经验,也是国内业内资深人士,难能可贵的是:他退而不休,在为招投标事业继续贡献着力量。
    即使有时候大家彼此的看法和意见不一致,也应当就事论事,相互展开务实、科学、理性的讨论,力争让广大网友从中受益,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但个人不能对别人进行学识等方面进行妄加推论和判断(诸如:“似乎有背专家的业务水准”、“不敢恭维”等词语)。
   本论坛应当尊重这样的人,也需要这样的人。 
   个人的一点建议,供你参考。
                                                   安徽徐鹰
                                                   2015.8.7






  发贴时间2015-08-07 10:33:24 
 ** 贴子回复

作者:祝东风
题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同意徐老师意见,讨论还是应放在问题上。





  发贴时间2015-08-07 11:18:44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11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66.*




为徐老师点赞!
论坛应该处于相互尊敬的前提下开展讨论,对事不对人!






  发贴时间2015-08-07 21:37:4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01.71.71.*




专家所讲出的话,让人质疑是正常现象,是人都会有疏忽的时候,专家也不例外,老虎都有打盹的时候,我并非对人不敬,而是通过我的方式告知一种情况,专家的意见在普通人脑海里是能指导求知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所以往往求知者不慎重考虑就会实施,但专家不是圣人,其意见也有不妥之处,求知者应慎重。
该论坛我关注了不久了,就唐专家、祝东风、安徽徐鹰你几位时常解惑,对于你们给求知者解惑的意见,我支持的我也有赞同。每个人对待事务的方式方法不同而已,我的方式是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待事务,并且我也是把你们看作是旁观者。






  发贴时间2015-08-07 22:49:11 
 ** 贴子回复

作者:nandewoyc
题目:1
MAIL:303920534@qq.com
IP地址:111.206.198.*




恶有满而不覆者哉

virid虚心点,非要弄的没人搭理你有意思吗?






  发贴时间2015-08-28 17:09:51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