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人更换项目经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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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论坛上是一个争论最多的问题之一。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列在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经理,只要在其他中标项目或者在其他在建项目上任职,就否定其投标。据说这条规定来源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这条规定本身无措(因为一个人在两个项目上任职,是无法管理好项目的实施)。只是对何为“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理解不同。有人认为这是同时承担两个在建项目。那么正在投标的项目是在建项目吗?值得商榷。我认为这不是!
据我所知《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没有这样的规定,也不应有这样的规定。因为工程项目招标需要的时间一般要28天至56天,再加上签订合同至开工也要有14天至21天。如果是属于大型工程从招标至开工要近三个月。也就是说企业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要等待1.5~3.0个月不能安排工作。所以这样的要求投标人是不对的,也无需这样的规定。只要承包人开工进场时,项目经理是投标文件中写明的人,也是经过评委评估能胜任工作的人,就达到了目的。所以这之前项目经理做什么无关紧要。如果开工时进场的不是投标文件指明的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即使招标人认可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现不能胜任工作时,发包人也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在本人承担的管理项目上,承包人更换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都是经过批准后进行的,从未发生什么问题。本人在承包项目上业主也曾要求更换下一级的管理人员,理由不能胜任工作,而不得不更换!这都是正常的。
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投标人在投标时投标文件中,表明的项目经理即使正在某项目上任职,不等于同时担任了两个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的负责人,因为投标的项目既未签订合同也未实施。只要这个投标人中标后进场施工时,他及时在这个项目上任职,不再管理其他项目,就不能认为他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任职。所以投标人投标时投标文件指明项目经理,在投标期间做什么,招标人无权过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期间指明的项目经理不得有在建项目,显然是不合理的。更有甚者投标人同时在两个项目上投标时,都提名同一人为项目经理,也认为是有两个在建项目。这样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投标人要准备多少个无所事事的项目经理等待中标?
但是合同实施时中标人在投标文件指明的项目经理必须在此项目上任职,不得再在其他项目上兼职,否则是违约。这样的规定是合理的。如果在合同实施时,原投标文件表明的项目经理不能到岗,可以提出更换经理,只要水平不低于原经理,经发包人批准是可以改变的。
建议:不要在投标时表明的项目经理有在建项目,就否定其投标。这是不慎重的。否定一个投标,就意味着招标人少一个选择。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8. 28.
2015-08-28 17:5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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