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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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满足否决投标的条件。
原因: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公司不具有法人的条件,不能享有民事权利及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分公司所实施的民事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均由其母公司即总公司承担,招标投标活动属于民事活动,自然而然由其母公司承担,所以招标人邀请分公司参与投标,可以理解为邀请的是母公司这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来承担民事责任的活动。目前已没有否标之说,提问者所述的情况,暂不能满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之规定的情形,故不能否决其投标。
2015-08-26 20: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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