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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如题,招标文件前面要求“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后面又没要求“工程造价人员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这在开标时怎么处理呢?急求,谢谢。

  发贴时间2015-08-31 10:22:49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没看出哪点不一致,我觉得如果前面要求“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后面要求“工程造价人员不需要参加开标会议”,这才是不一致





  发贴时间2015-08-31 14: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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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招标投标十万为什么,你又来为什么了啦。说的什么意思?没太明白。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而至于投标人是否参加,是投标企业自身决定,不影响开标及后续工作。也就是说,企业派谁参加,不受招标文件的制约,你所述的规定,属于《条例》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规定的情形,难道人家不参加投标会议,你们就否定其投标?
另外,只要是投标企业的员工,有合法的授权书或介绍信之类的函件,都可以代表企业参加开标会议,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招标文件的这一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任何约束力,按照照常程序执行即可。






  发贴时间2015-08-31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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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我记得你说过你是甲方的,你在考招标师吗?你企业怎么不配置招标师呢?也有因你的因素在内吧,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你企业让不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说明不专业的人跟企业高层有一定的关系背景哟。
另外,中招协会网站上发表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代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虽然是个地方的,不过对于你了解招采程序和规避风险能有一定的帮助,自己学习下吧。






  发贴时间2015-08-31 15:27:12 
 ** 贴子回复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非常感谢解答,我把招标文件原文贴出了吧。“24.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30、31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
这个是前面的规定,没法红字标记。
下面是后面的规定“24.3.8对密封完好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并记录在案;同时,确认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是否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到场参加开标会议,是否与投标文件中的人员一致,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前面规定“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造价人员都要参加开标会议”,后面只规定了“授权委托人和项目经理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按照无效投标处理”。暂且不讨论限制不限制的问题,这前后要求不一致,怎么处理?






  发贴时间2015-08-31 15: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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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好处理,只要在开标时间前予以更正招标文件事项即可,也就是你是甲方即招标人,立即向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更正通知,明确你公司拟开标时,投标单位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及要求即可。因此事不涉及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内容,故不必延长开标时间。
以下是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5-08-31 18:00:27 
 ** 贴子回复

作者:qingfengtan
题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36.6.1.*




非常感谢回复,virid,不过你有些词语不敢苟同,不知道您是什么大神级别的人物,不过你对别人胡乱评价很让人反感。我也没说自己是什么甲方,考不考招标师,配不配招标师好像和你关系不是很大,和什么有背景好像也不是你操心的事情吧,我只是有些疑问来请教下,看看和我想的可一样,你也没必要说这,说那吧。你要是真心解答,非常感谢,其他的事情,还请你不要操心。切记。





  发贴时间2015-09-01 00:36:1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我不是什么大神,只是具有职业操守的一名执业人士,话虽难听,不过你该懂良药可口这个道理,正因为你我没有纷争,所以你才能够获取专业人士的解答。你如果喜欢建立在经济债务基础上所获取的咨询,那你所获得答案是单一的、局限性的、也不利于风险把控。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很多时候都是悖逆自己的喜好,如果你能换一种心态去看待,那么你会更佳充实,更容易得到长者的喜爱,获取他们更多的经验财富去充实自己。如果我是得过且过、不真心解答,那么我根本不会留言,甚至不会关注这个论坛,这不是瞎耽误时间么?
另外,我在该论坛上可从来没有评价谁,正如你所述“有些词语不敢苟同”,你之前看到的不敢苟同,那是我针对专家唐广庆的意见而非针对专家本人,这类问题属于南北文化上的差异或者说文字理解上的差异,也是安徽徐鹰的言论引导导致你有这样的想法。中国的文字就是如此,在没有真正了解一个人前,是很容易产生歧义,误解原意。
还有,在当下还是依然处于准入制的前提下,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不专业的人可以有想法,和专业的人进行问题探讨,但是不应该以专业人去做专业的事,因为这样做,那是对该职业的轻视、侮辱,你说跟我乃至更这个职业的从业人员而言有没有关系呢?我说“我记得你说过你是甲方的,你在考招标师吗?你企业怎么不配置招标师呢?......”是因为你所咨询的事,要分招标人和投标人两种情况,具有招标师资格的人,都会知道这两种情况的处理方式;我工作在甲方,偏向于甲方的角度,作为招标人,当然希望让自己的人经办招投标事宜,而不必委托招标代理负责,但自行招标必须得有3名招标师,这对于你今后朝这个职业方面发展是有动力的,我问你在考以及你企业不配置,实际就是激励你去备考,你企业会因你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
最后,你该切记一点,在不明白对方真实意图前,不要讲自己妄加猜测确定为个人的最终答案,那是极其危险的,他将影响你错误的决定,导致不利的后果!






  发贴时间2015-09-01 0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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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我再讲点题外话。
我的经历,有场官司,我去咨询律师,问该怎么办,他反而问你你想怎么办,因为他不知道你的想法,所以无法解答,也就不能赚取咨询费;而我将自己的想法告知,问其可行否,律师不会跟你分析利弊,只会告诉你不违法且可做,他就收取了咨询服务费,而成功与否他不会告知,即使知道最终结果失利,也不会告知,自己去承担后果。
这就是我所反感的问答。我宁可在实施前获取利弊,也不愿意在实施后去得知利弊。因为事前获取利弊分析,有利于降低风险,去争取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徒劳。这也是我为什么在这里、在其它论坛上解答的风格。很多时候,通过题外话,还能获取其它参考信息,对于自身成长有帮助,不然会进入一个盲区,在一个死胡同里瞎撞。






  发贴时间2015-09-01 02: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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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参加开标表会议人员携带身份证明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8.*




  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是允许的。而对前后规定不一致,又来不及修改时(已经做开标准备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拒绝投标。即两种情况都允许参加开标会。也就是说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可参加开标会议。如果工程造价人员未参加开标会,或者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是不能拒绝!但是,本人对你们的做法补充以下几点不同看法;
  1.你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已经把投标人置于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语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邀请”,不是“必须”参加。之所以使用“邀请”,是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视为经济上平等的,应用欢迎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参加开标会。因此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只要在开标现场有投标人签到即可。
  2.再补充说明一下开标会议的作用。在开标会议上只是拆封正本投标文件,并宣读工期、质量目标以及投标报价等,其目的就是让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而无其他任何目的。也因此才有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千万不要把“开标会”的作用夸大,或进入误区。
  3.除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外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开标会上唱标结果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前文不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本人认为无需在开标会议上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因为投标函和附录,以及投标文件都有详细表述。正因为有了这个签字确认,许多唱标错误不好处理。正是因为要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才出现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否定其投标,既然要签字也就有核实身份证明等问题出现。本人退休之前参加国内外开标会议从未有这样的要求!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01.






  发贴时间2015-09-01 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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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qingfengtan
题目:招标文件前后要求不一致?
MAIL:297415277@qq.com
IP地址:60.174.80.*




谢谢唐老师的解答,现实操作和理想的法律规定多少还是有些出入的,这个估计也是一些地方现状的做法,明知道有些是不太合理的,但是一直这么规定,执行多年了,也无能为力改变什么,只能在此请教专家们,更好的对招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和理解,谢谢。
另外,希望“virid”专家就问题本身给予解答,其他事情建议就好,没必要让人家配什么几个几个招标师,具体怎么做,不是我能改变的,我只是来这里学习的。






  发贴时间2015-09-01 15:5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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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学习的方式有很多的,你那种学习,仅仅只是应对考试而言,在实际工作中,考试不可能面面俱到,你不通过这些是学不到精髓的。还有,我不是什么专家,正如你说其它事情建议就好,我只是建议你们配招标师,工作中的团队学习也比你自己瞎撞实际。
同意专家的意见,正如我最初所讲,“招标文件的这一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任何约束力,按照照常程序执行即可”一样,按正常程序执行即可,不必理会不合理的条件制约。






  发贴时间2015-09-01 16: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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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106.120.141.*




不知道该项目有没有设置招标文件的澄清环节,如有,投标人可就此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问题,让招标人解释清楚一点。我觉得“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这句话可以理解为要求这三类人参加,也可以理解为如果这三类人参加,则应推荐身份证原件。





  发贴时间2015-09-02 10:52:11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106.120.141.*




打错了,不是“推荐身份证”,是“携带身份证”。





  发贴时间2015-09-02 1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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