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参加开标表会议人员携带身份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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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不违反《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是允许的。而对前后规定不一致,又来不及修改时(已经做开标准备了),这两种情况都不能拒绝投标。即两种情况都允许参加开标会。也就是说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可参加开标会议。如果工程造价人员未参加开标会,或者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是不能拒绝!但是,本人对你们的做法补充以下几点不同看法;
1.你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拟派建造师、工程造价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参加开标会议。”已经把投标人置于在经济上的不平等地位。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语言:“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是“邀请”,不是“必须”参加。之所以使用“邀请”,是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视为经济上平等的,应用欢迎投标人参加投标,并参加开标会。因此不应要求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只要在开标现场有投标人签到即可。
2.再补充说明一下开标会议的作用。在开标会议上只是拆封正本投标文件,并宣读工期、质量目标以及投标报价等,其目的就是让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了解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情况,以便评估自己的竞争地位,而无其他任何目的。也因此才有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千万不要把“开标会”的作用夸大,或进入误区。
3.除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外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对开标会上唱标结果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前文不是必须遵守的规定。本人认为无需在开标会议上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因为投标函和附录,以及投标文件都有详细表述。正因为有了这个签字确认,许多唱标错误不好处理。正是因为要对唱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才出现投标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否定其投标,既然要签字也就有核实身份证明等问题出现。本人退休之前参加国内外开标会议从未有这样的要求!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01.
2015-09-01 1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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