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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作者:yangyajuan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MAIL:252492422@qq.com
IP地址:60.165.39.*


各位老师好,请教个问题,竞争性谈判现场没有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谈判完以后快签合同的时候发现投标报价有问题,决定废掉。请教各位老师,谈判完以后废掉合理么?如果不合理,该怎么操作比较合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能否退还?在线等待,肯请赐教。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06 12:10:50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个人理解:提问者在货物招标栏目下发布竞争性谈判的采购事项,应该属于政府采购事项。谈判完之后,采购人发现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问题,决定否定是允许的,但是应向财政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由财政部门确认投标人有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以及评审委员会有无履行职责、应承担的责任。否则其情形就属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形,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第七十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退还事宜,应当退还。理由:采购活动依旧是民事活动,采购人与投标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采购法或实施条例没有任何提及没收投标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的情形,则采购人无任何理由不予退还。






  发贴时间2015-09-07 01:34:19 
 ** 贴子回复

作者:yangyajuan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问题
MAIL:252492422@qq.com
IP地址:60.165.39.*




谢谢virid的老师的详细分解。这个采购项目不是政府采购项目,是国企货物采购项目,因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参加人数不足三家遂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发贴时间2015-09-07 12:24:5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照你所述,你公司不能直接否定投标,而是应当交给评标委员会予以评审,并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因为按照你所述,实际则是评标委员会没有履行职责,依照《条例》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之规定进行处理。
《招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之规定,因为你们最终要形成招标投标情况报告,这个是审计必查的内容。要依法定程序执行,踩线都不行,更不能越线。
另外,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必须退还,因为还是那话,你们和对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法律、行政法规仅规定了三种情况不予退还的情形,一是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二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 求的履约保证金的;三是公安、检察院介入的串通投标情形。






  发贴时间2015-09-07 18:09:35 
 ** 贴子回复

作者:yangyajuan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MAIL:252492422@qq.com
IP地址:60.165.39.*




知道了,再次感谢老师的详细分解。





  发贴时间2015-09-08 09:01: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国企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失败再采用竞争性谈判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0.*




  非政府采购项目,因二次发布招标公告参加人数不足三家而决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也即属不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供货人,也因此不再受《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的限制。这种情况应受我国《合同法》限制。如果采购人通过竞争性谈判选中供货人后并发出接受供货人的承诺通知(相当于中标通知)时,合同已经成立。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采购人拒绝与供货人签定合同时,应承担拒签合同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除退还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外,应补偿给供货人造成的损失!
  再补充一点是供货人报价(不是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不能作为否定其承诺的理由!只有低于成本价时,才有恶性竞争之嫌!所以废掉该供货人是不合理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 08.






  发贴时间2015-09-08 17:04:02 
 ** 贴子回复

作者:yangyajuan
题目:国企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失败再采用竞争性谈判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问题
MAIL:252492422@qq.com
IP地址:60.165.39.*




谢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5-09-09 18:26:00 
 ** 贴子回复

作者:nasdaq1
题目:国企货物采购项目招标失败再采用竞争性谈判后采购人拒绝签订合同的问题
MAIL:hziee_ld@126.com
IP地址:113.135.149.*




唐老师的回答 让我很有启发 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12 13: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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