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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评标及投标保证金事宜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关于评标及投标保证金事宜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我司为国企,对工程货物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五名投标人前来投标,开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发现有四家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行为(证据较充分),而另外剩余一家投标文件能满足招标文件需求,且报价较合理。于是评标委员会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请教大家两个问题:
1.在四家存在串通投标被否决,仅剩一家有效投标人的情况下,投标委员会能否对剩余一家进行评审,并拟定为中标候选人?
2.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以违法、欺诈手段骗取中标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我司能否不退还这四家串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谢谢!
2015-09-08 11:12:42
**
贴子回复
:
作者:
virid
题目:
....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个人理解:五家投标单位已经进入评标阶段,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4月修订)》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之规定,不足三家才可否定所有投标,而你所述的情形,应该是在详细评审后才发现四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故而是允许的,且满足中标候选人的条件“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故而你的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可以进行评审,并拟定为中标候选人。
第二个问题,招标投标活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三种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为:《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还有一种则是公安、检察院介入的串通投标情形,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串通投标的证据,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除此以外,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否则应承担赔偿占有资金利息的责任。
2015-09-08 14:47:34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守正出新
题目:
,,,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讲解很透彻!明白了,感谢解惑!!!
2015-09-09 11: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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