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过程要求中标候选人降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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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与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不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是不能要求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降低投标价格的,而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是可以要求投标人降低投标价格。不仅中国,国际上也是如此,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也都是不能降价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报价,报高不扣,报低不补。因此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有算术错误是经过纠正后投标价格)就是中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招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这些规定说明只要采用招标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招标人是不能要求降低的。国内外都是如此。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4.
2015-09-14 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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