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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综合评标法评委要求降价合理吗
作者:lz1989
题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综合评标法评委要求降价合理吗
MAIL:516518230@qq.com
IP地址:111.161.185.*


在政府采购中心开标,采用综合评标法,已经确定了中标候选人排名,评委又要求第一候选人降价合理吗?如果不合理,有什么法规能证明吗?

  发贴时间2015-09-11 17: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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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看来当前当务之急是该整顿没有招标师主持的招标采购项目的花样百出的场面。
提问者所述,应该不合理,但是你所述的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名进行了公示吗?这个政府采购项目采取的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还是询价采购?






  发贴时间2015-09-11 19: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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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过程要求中标候选人降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4.*




  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除有算术错误外)就是中标价,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是不能要求其降价的。也就是说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候选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候选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1. 






  发贴时间2015-09-11 23: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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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专家,他说的是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上还未像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规定。而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也是受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约束,不是受发改委的评标专家的相关规章约束。这个的确得有争议。





  发贴时间2015-09-11 23: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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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1989
题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综合评标法评委要求降价合理吗
MAIL:516518230@qq.com
IP地址:117.10.176.*




是公开招标!没有出书面的中标候选人公告,但是招标进行的时候已经说了中标候选人顺序,然后又要求降价。





  发贴时间2015-09-13 21: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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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z1989
题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综合评标法评委要求降价合理吗
MAIL:516518230@qq.com
IP地址:117.10.176.*




请问专家,这个有没有法律规定的?哪一条规定的?跟政府打交道要真凭实据啊,哎,太辛苦





  发贴时间2015-09-13 21: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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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提问者,你的心情可以理解。不交学费咋个行嘛,我先劝你先配备一名懂行的招标师,以免你失去机会。
    专家的意思,主要是表述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而你所述,只是口述称确定了中标候选人顺序,并没有获知评审报告的具体内容,况且这个评审报告是不向供应商公开的。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提起投诉的日期。而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三)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就会被驳回投诉。嘴说更是无稽之谈,这个得以评审报告为依据,即使受理你的投诉,财政部也是以评审报告为依据进行核实。
    最后,还是建议你,无论是在政府采购还是招标投标,在一开始阶段,就要吃透采购文件中关于否定投标的条件,熟知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核心内容,以便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当然最初建议你公司配置招标师不能少。不然即使你把价格做到极度到位,也会因环节小错而导致白辛苦一场;价格上的精细也最多是赚多赚少而已,而环节不到位,可是连赚钱的机会都没有,还白费投标成本。






  发贴时间2015-09-13 23: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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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还有,你说这次采购采取的是公开招标的方式,在开标会现场,组织方应该将各参与竞标的供货商报价予以了唱标,这个对你来说有利,作为竞标人之一,了解各家报价也是一种知识的积累,既然各方的报价唱标公布,那千万就不能同意所谓的降价,因为公示中标候选人,得公示报价,如果与唱标时公布的不一致,那绝对会被人质疑、投诉,反而容易引发串通等不利因素。





  发贴时间2015-09-13 23: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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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过程要求中标候选人降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0.*




  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与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不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是不能要求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降低投标价格的,而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谈判是可以要求投标人降低投标价格。不仅中国,国际上也是如此,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货商或制造商,也都是不能降价的。也就是说投标人报价,报高不扣,报低不补。因此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如有算术错误是经过纠正后投标价格)就是中标价格,也是签约的合同价格。《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招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这些规定说明只要采用招标方式,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招标人是不能要求降低的。国内外都是如此。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4.






  发贴时间2015-09-14 19: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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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专家,你要讲述的法律对于政府采购不适用。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而《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两种活动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提问者首先就明确了是政府采购活动,因此得依照政府采购法、条例及配套法规予以对待,招标代理机构口述中标候选人已明确,并电话要求中标候选人降低价格,提问者无任何证据,在证据举证方面就吃亏了。中标候选人没有公示前,招标代理机构既然敢这么做,说明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的嫌疑,已经超越代理权限和职责,违背了从业道德,但供应商欠缺证据,如果答应,公示中标候选人期间,显示的价格与开标价格不服,必然会被投诉,而公布中标候选人后,其价格又不能改变,操纵着只有在这两个阶段进行所谓的砍价,以从中获利。






  发贴时间2015-09-14 20: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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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这件事,个人认为正确的做法,还是等到公示中标候选人了来,不用理会。因为开标后,评标的时间应与开标时间同一天,即使延长也不会延长多久,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这些时间都是硬性规定,招标代理操纵的话,那也得从评标报告上作假。





  发贴时间2015-09-14 21:0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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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提问者,不好意思。忘记问关键的事了,你所述的政府采购项目,是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要是的话,那就可以按照专家的意见执行。要如果不是,那你还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什么都别做为好!





  发贴时间2015-09-14 2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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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祝东风
题目:。。。
MAIL:wang.song@gdlng.com
IP地址:121.15.133.*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发贴时间2015-09-15 13: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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