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yjyxj 题目: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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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的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而招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如下: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保证金退还前一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标人提供利息发票后退还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相应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万元
必须由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转账汇款凭据必须注明本投标工程名称)
全称:XXXXXXXX公司
账号:XXXXXXXXX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指到账日期):2 015年9月17日 17 时30分。
而某投标人按时、足额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保证金汇款凭据上未注明本投标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以此否决其投标。
请问唐老师,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正确吗?本人认为未注明工程名称不是评标标准的评审内容。这样理解正确吗?
2015-09-19 02:14: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