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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保证金
作者:oyjyxj
题目:投标保证金
MAIL:27632955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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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的评审标准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而招标文件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款规定如下: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利息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至投标保证金退还前一日止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标人提供利息发票后退还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相应的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为: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80万元
必须由投标人(以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银行转账汇款凭据必须注明本投标工程名称)
全称:XXXXXXXX公司
账号:XXXXXXXXX
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日期(指到账日期):2 015年9月17日 17 时30分。
而某投标人按时、足额递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是投标保证金汇款凭据上未注明本投标工程名称,评标委员会以此否决其投标。
请问唐老师,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正确吗?本人认为未注明工程名称不是评标标准的评审内容。这样理解正确吗?


  发贴时间2015-09-19 02:14:3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转账支票未注明工程名称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5.*




  我认为只要招标人只招这一个项目,并未分标段,投标人转账到招标人指定的地点(账户),虽未注明投标的工程名称,虽与招标文件要求相悖,也不是实质性的,不应否定其投标。最多可以在评标过程要求投标人澄清就是了!所以投标文件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同样招标文件也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所以才有开标以后可以修正招标文件,也可以澄清投标文件(但属于是实质性澄清是不允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09.19.






  发贴时间2015-09-19 15:42:1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建议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5.*




  以后请不要点我的名,以免影响其他老师正确的回答。本人回答往往有其片面性!切切!
                                唐广庆于2015.09.19.
                 






  发贴时间2015-09-19 15:44:57 
 ** 贴子回复

作者:oyjyxj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转账支票未注明工程名称的问题
MAIL:276329556@qq.com
IP地址:121.12.0.*




感谢唐老师的回复!就此问题投标人是否可以投诉?





  发贴时间2015-09-28 21:3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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