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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确定第二名中标,应执行什么价格?
作者:zshpgqt
题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确定第二名中标,应执行什么价格?
MAIL:zyqindonglin@163.com
IP地址:118.122.17.*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依次递补,确定由排名第二的厂商中标,但第二名与第一名的报价相差甚远,请问专家,中标价应按照哪个执行?是否可以要求执行第一名的低价?有没有这方面的依据?谢谢!

  发贴时间2015-09-23 10:14:05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可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其投标保证金不足还可向其索赔。依次选择下一中标候选人,以第二名报价为中标合同价,不能执行第一名的报价,因为招标投标活动是平等主体之间通过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而形成的合同关系,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在另一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规定得很清楚了,是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为合同。





  发贴时间2015-09-23 10:27:42 
 ** 贴子回复

作者:zshpgqt
题目:回复
MAIL:zyqindonglin@163.com
IP地址:118.122.17.*




非常感谢专家的解答!





  发贴时间2015-09-23 10:34:16 
 ** 贴子回复

作者:zshpgqt
题目:是否
MAIL:zyqindonglin@163.com
IP地址:118.122.17.*




如果我们认为价格不合理,应该怎么处理?是否可以重新组织招标?





  发贴时间2015-09-23 10:36:3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38.215.*




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予以报价,且没有证据证明其低于成本价,那么经过评审后的价格,招标人必须得接收。招标和投标的实质是诚信经营,招标方对量负责,投标方对价负责,量价分离。招标方只能确定限价,不能对具体价格予以把控,否则就不是依法招标,而是非依法招采,不受招标投标法约束,这是非公有制企业所经常做的事,在依法招采中是禁止的,否则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理。也就是责令改正,按规定执行,被让政府赚一笔,你企业愿意那我没话可说。想重新招标,必须得有否定第二中标候选人、第三中标候选人的法定情形,比如投标资料涉嫌造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等。






  发贴时间2015-09-23 16:52:41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8.56.47.*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对于是否可以重新招标的说法,引一下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四十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对于工程和服务的招标,也有类似的说法。






  发贴时间2015-09-23 19: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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