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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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所提问题具体是什么呢?是判断两种答案谁对谁错吗?
个人认为现在的答案才是正确的。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怎样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的权力,不完善的地方还能修改、补充,那么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的投标保证金也是如此。《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规定拒收的条件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逾期送达就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前所递交的投标文件,更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符而拒收的情形,这么做实际就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介入了本该由评标委员会负责的工作,是法律所禁止的。当然这样的投标肯定是无效投标,在竞争不大或纯在串通投标的项目中,极度容易导致流标,在法律、法规没有做修改前,在没有出现可左可右的两种解释前,必须执行现行的法律、法规条文;当然投标人也得因此承担白辛苦的后果。
2015-09-29 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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