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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条例第九条特许经营相关问题探讨
作者:交流探讨
题目:关于条例第九条特许经营相关问题探讨
MAIL:wumengdi@hgltc.com
IP地址:123.165.226.*


按条例第九条第三款:“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如果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通过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的,算不算上述中所说“通过招标方式选定”?
条例释义中适用本条规定的两个条件之一:“一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是通过招标选择确定的。政府采用招标竞争方式选择了项目的投资人,中标的项目投资人组建项目公司法人,并按照与政府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特许经营。”此处用了招标竞争的字样,而非招标二字(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5-09-29 13:56:51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个人认为,不是。
理由: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招标方式只有公开和邀请,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招标、邀请、竞争性谈判、单一采购、询价、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如竞争性磋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是两种不同的类型,而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规定了很清楚了,涉及工程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因此政府采购中采取的竞争性谈判所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在其负责项目的建设中,应实施招标投标。






  发贴时间2015-09-29 17: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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