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折扣声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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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招标文件是否说明,投标人的折扣声明只要是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就应该是有效的。评标时应当按照折扣后的投标价格参与评审。接受这样地投标只对招标人有利,为何不予接受呢?不接受是不明智的,是对该投标人不公正的。因为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也不会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正。如八十年代初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国际招标时,中标人日本大成公司投标时,在正本投标文件中附有折扣声明,降低投标总价的8.04%。即大成公司投标总价为9143万元(按当时官方汇率折成人民币),折扣后的投标价格为8463万元,也即是他的中标价。
以上仅为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6.10.
2008-06-10 0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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