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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招标国家标准
作者:erdong
题目:关于招标国家标准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请问下老师:招标这么复杂的操作,法律法规这么多,为什么不制定一个操作国家标准?目前有没有国家标准?

  发贴时间2015-10-16 10:45:0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提问者这个问题问得好,个人认为,因为行业要求不一,标准也不同,设置标准较难,而且涉及国家各部委之间的权力纷争,不好界定;招标师是这个行业的职业资格,不也是因为各部委之间的纷争,致使现在执行很难么?
其实,个人建议由招标师主持招采,法律、法规及从业人员职业准则监督,比起任何标准都管用。






  发贴时间2015-10-16 10:53:5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投标的国家标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3.*




  九部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就是国家标准。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6.






  发贴时间2015-10-16 20:39:1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0.*




专家,你没有明白提问者所提问题的含义。提问者所提问题是想获得招标投标活动的操作手册,而不是招标文件的操作手册。





  发贴时间2015-10-16 20:55:42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向各位老师请教,向同行答复感谢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感谢唐老师:
    我是说,招标通过法律法规来对关键点进行规范是必要的,也是强制的。但是到底什么是招标,标准的招标如何定义,如何标准操作才算是招标,不能弄出来个国家标准吗?
即便是争议很大,也可以先弄个试行。国家标准是不是也可以在争论和实践中不断发展么?
现在社会上对招标认识差异很大,做法千差万别,都美其名曰:招标。
另外,我看到最新的教材实务上对法定招标和自愿招标做了界定。但是列出来的都是法定招标的各个环节要求,说是自愿招标可以在这些环节选择采用。个人认为,这实际上把自愿招标就会弄得根本不像招标。个人认为,至少得标明招标的基本特征是什么,自愿招标至少得具备这些条件吧?
浅见,请各位老师指点!






  发贴时间2015-10-19 10:00:01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关于招标的国家标准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国家标准可以对有争议的做个预留,给各部委自由裁量权。至少应当算是有了个标准吧。
我现在觉着中国的事弄不前去的原因所在了。
人的关系错综复杂,法律制度也错综复杂。让一个学习的人莫衷一是,法律法规的部门利益矛盾太大,永远没有妥协的,谁也不愿意妥协,所以制度法律也是军阀割据。
举个例子。国家对公告发布做了规定,通信行业也做了自己规定,本来就觉得必须选择的公告媒体够多了。2014年陕西省又发了个文件,要求本省招标项目必须在陕西招标采购网等公告,这个文件在政府网站上通知了,陕西移动收到后就转发所属地市公司执行,做的不错。但是有的地市就不知道,就没有采用。
我深切感到,政府要求的东西是不是应当有个统一的发布平台,而这个平台应当大家都知道。否则,干招标师这行随时有可能涉及违法行为!






  发贴时间2015-10-19 10:10:2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根据提问上以上所述,个人认为:
    1、提问者尚不是招标师,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理解也不足,主要原因在于对招标投标法律和实施条例尚不熟悉。法律的招标投标,其过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在招标上规定了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规定要求,规定了发布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发售前述文件期间的规定的要求。你在熟悉并掌握法律及法规后,自然清楚招标的标准,而你所述的自愿招标,根本就不满足招标的规定,自然而言不会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
    2、提问者所述公告问题,也是没有熟悉法律缘故。《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是原则规定,按照此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对其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招标公告暂行办法》第二十条“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促进公共资源中心服务。这些都是一环扣一环的法律支撑。作为一名招标师所必须知晓的基本规定。
    3、招标师是个职业资格,所涉及的知识面广,同建造师一样属于综合管理范畴,有着注册职业管理办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招标师,如果珍惜招标师的职业荣誉,就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准则,加强学习、不断自我攀升,就不会出现涉及违法行为的情形。本人于2014年考试通过招标师,具备招标师资格,尚未注册,来论坛发表言论,就是本着珍惜职业荣誉、加强学习自我提升的角度,如果单一的挂靠,我根本不用来这里。






  发贴时间2015-10-19 12:06:42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指定媒介:《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为了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国际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按照《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4号令)的规定在上述指定媒介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发布行为。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国家计委                     
二○○○年六月三十日     
附:指定媒介通讯地址
  中国日报: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15号中国日报社(100029)
  电话:010—64924488转广告部
  传真:010—64918637
  中国经济导报:北京市宣武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中国经济导报社(100053)
  电话及传真:010—63691830
  中国建设报:北京市西城区中国建设报社(100037)
  电话及传真:010—68311587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3号通泰大厦B座603(100032)
  电话:010—88086882,88086883,88086884
  传真:010—88086895,88086924
  e-mail:network@ globlink.com.cn”
省内的公告,招标人不可能还得跑到北京去联系发布事宜,所以才有省内指定的发布媒介一说,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就是各地统一的招采服务中心。提问者所述的招标采购网,实际就是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网站,是政府指定的发布媒介,满足法律要求。






  发贴时间2015-10-19 12:28:1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投标的国家标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2.*




  我在上面的回答,就是资格预审和招标的国家标准。从中可以看出资格预审和招标的所有程序、评审和评标方法、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合同条款的格式等,这两个文件(包括总承包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简易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使用指南对招标投标和文件均作了说明、解释和应注意的问题,只要遵守这些程序和具体做法,就不会违反《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的规定。所以我认为这两个文件和使用指南就是国家标准!各部委编制的文件和招标程序都是依据这些文件编制的。当然不可能绝对一致,这些标准应结合本行业特点、项目所在地和工程本身特点,是可以对各组成部分的前附表和合同条款格式中专用合同条款和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说明、细化和补充。但是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正如有些网友指出的,各部门和地方不遵守国家标准做一些修正,甚至另搞一套等,也是难免的。只能通过实现逐步统一到国家标准!当然国家标准也会在实现中修正。但是目前只能实行上述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文件为国家标准。正如你说的某些地方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更有甚者违法,竟无人监督!除此之外我认为当前最大的误区,是评标方法普遍采用“综合评估法”和采用“最高投标限制价”已经使得招标投标活动看不出“市场竞争机制”,也因此才出现“什么是招标?”的想法出现。也释放不出通过竞争使得投标人在科学管理和技术上的创新动力!
  还应补充说明的是,依据《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性的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完全遵守《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性的规定,也即依据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如果达不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即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达不到招标标准)时,可以不进行招标。但是如果采用招标方式(即所谓的自愿招标),也必须尊守《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性的规定。只是其法律法中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如公开招标可以选择邀请招标;评标委员会可以由招标人自行组建等等!
  结论:不是没有招标的“国家标准”,只是不执行时,也无人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9.






  发贴时间2015-10-20 10:39:2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4.*




同意专家的结论,但对专家的说辞有异议。专家所述“所以我认为这两个文件和使用指南就是国家标准!各部委编制的文件和招标程序都是依据这些文件编制的。”似乎反客为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配套文件才是主,各部委编制的文件和程序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及规章,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这两个文件也是各部委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而编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对此也有规定。《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2012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标准应借鉴2012年版的两个文件。





  发贴时间2015-10-20 1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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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erdong
题目:感谢指导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感谢唐老师的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2015-10-21 09:58: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投标的国家标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3.*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版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都是国家标准。从时间上看前两个文件在先,后两个文件在后。也就是说后两个文件是在前两个文件为基础编制的,而且使用的条件是不同的。其中“简易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必须进行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期不超过12个月、技术相对简单、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小型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适用于在我国当前基本建设领域中大中型工程,技术复杂工程,工期超过12个月工程,工程项目设计也不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工程项目。该文件适用范围很广,各部委均以其依据编制本行业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原交通部、水利部、原国家电力总公司、民航总局等;《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适用于设计施工一体化的总承包项目。
  我个人认为上述文件中所表示的招标程序、评审和评标方法、授予合同条件、合同格式以及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等均属于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标准,这些标准是在遵守法律法规条件下编制的,而法律法规不能称之为招标投标活动国家标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19.






  发贴时间2015-10-21 18:51:05 
 ** 贴子回复

作者:erdong
题目:再问唐老师
MAIL:13509192898@139.com
IP地址:123.138.59.*




按照标法规定:第二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这个一般人尽皆知的常识,普遍认为招标都得要满足这一条。
但是,按照法条的话,只是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样要求的。那就意味着,自愿招标可以不满足这一条并不违法。这说法没有问题吧?






  发贴时间2015-10-23 14:48:3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投标的国家标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9.*




  是的,你理解的很对!但是请注意,《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前边的一句话:“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其意思是这个时间是不能过紧,给投标人宽裕的时间编制投标文件,也才能使得招标人获得高水平的投标文件,以便招标人选择优秀的承包人、供应商或制造商。
结论: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该时间少于20日,是不违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0. 23.






  发贴时间2015-10-23 15:4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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