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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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楼的意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仅仅规定了这种情形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第(二)种情况目前基本没有,第(一)种情况,作为招标人自身不予了解的话,其邀请招标的方式根本就不能通过行政监督部门的批准,何谈作者所述的邀请招标的情形?因为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方式需进过发改委在可研或投资备案申请中予以批准,方可按照批准事项予以实施。当然,能够采用邀请招标而去实施公开招标,更能体现招标的实质,其效果远远优于邀请招标。实际工作中,很多企业是用邀请招标来圆程序,让意向单位中标承包项目工程用的,也就是虚假招标,严重违背招标投标法的实质,不提倡。
2015-10-27 1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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