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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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制度下,除非重新招标,否则是不能办理的,但重新招标,损失是无人愿意承担的,招标人肯定不会同意。针对此,个人建议,如果硬是要办理施工许可证,可办理两份施工许可证。一份是按照招标投标活动所行的成果办理,另一份,则是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之规定,形成不用招标的成果予以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事宜。
2015-10-30 16: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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