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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一个离奇的废标,不知道是不是普遍情况?
作者:makedeer
题目:一个离奇的废标,不知道是不是普遍情况?
MAIL:makedeer@hotmail.com
IP地址:58.219.156.*


一个测绘工程,在经过综合评分法后,确定公司甲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进入公示阶段,本以为必定中标的公司乙在公示期间。提出质疑,质疑招标文件中存在瑕疵,并质疑招标过程中,专家评审人数不足。投标代理在与之协商无效后,由招投标中心在6天后。作出废标的决定,作出决定前并未通知甲公司。想请教专家。这样的决定是否合理?谢谢。

  发贴时间2015-11-03 00:38:4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75.153.41.*




个人认为:其一,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按照《条例》第22条,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提问者所述情形,公司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满足《条例》第60条关于投诉的规定,即投诉前置条件不满足,不予理会。
其二,专家评审人数不足,按照《条例》第7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之规定处理,
其三:招投标中心不属于政府职能监管部门,无权做出“废标”的决定,“废标”现下无此一说,已由“否定投标”取而代之。
结合以上,正确的做法,公司乙现在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对此予以答复,超过规定时间不予答复,公司乙则向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投诉,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比如通过邮政方式)。






  发贴时间2015-11-03 1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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