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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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其一,招标文件存在瑕疵,按照《条例》第22条,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提问者所述情形,公司乙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满足《条例》第60条关于投诉的规定,即投诉前置条件不满足,不予理会。
其二,专家评审人数不足,按照《条例》第70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之规定处理,
其三:招投标中心不属于政府职能监管部门,无权做出“废标”的决定,“废标”现下无此一说,已由“否定投标”取而代之。
结合以上,正确的做法,公司乙现在应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对此予以答复,超过规定时间不予答复,公司乙则向行政监督部门予以投诉,并附相关材料,包括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比如通过邮政方式)。
2015-11-03 18: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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