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到评标现场答疑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2.*
|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五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依此评标委员会不能直接面对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应该说也无需对投标人进行投标上的答辩。因为投标的所有问题都应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讲明。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应讲明而未讲明的、某些问题模棱两可的、文字模糊的等都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评标委员会通过书面进行澄清,或者通过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面对面的进行澄清,并编写有双方签字的备忘录。依据这些再深入进行评标。但是上述澄清不能改变投标人实质性的投标条件!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11.
2015-11-11 20:57: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