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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如何处理?
作者:vivigolo
题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如何处理?
MAIL:12600882698@163.com
IP地址:61.163.192.*
请教专家:有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在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或投标邀请函),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仅通过电话通知的方式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这种情况招投标监督部门能不能因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而认定为此次招标无效?谢谢
2015-11-18 15:11:44
**
贴子回复
:
作者:
安徽老徐
题目:
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如发生了案例中的情形,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的确有瑕疵,是应该改进和规范操作程序。
但,这些瑕疵,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招标无效”的条件,若这个瑕疵未构成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招标无效”或其他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招标应该有效。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5.11.18
2015-11-18 19:10:17
**
贴子回复
:
作者:
friendlyball
题目:
......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罪,不当诛。
2015-11-19 13: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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