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自愿招标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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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你们提供的情况,其招标项目属于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选择有能力和实力的承包人,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当然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就必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和相关配套性文件之规定。因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所以法律法规中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规定的强制性条款,是可以灵活遵循的。比如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使用公开招标,而非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又如评标专家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但其专家资格条件、成员组成比例和选择方式,也可以灵活掌握。其中选择方式可以从专家库(省、市、代理机构或企业自身的)中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择社会上的、企业自身的相关专业的专家。本人之所以这样认为,其根据是《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该规定共五款,第一款是指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必须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第二款和第三款是指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和组成比例,专家的资格条件,以及选择专家方式。如果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这些规定就可灵活掌握;第四款是指只要采用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第五款是指只要采用招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
只要你们的企业具有自行招标的能力,并经过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可,是可以自行招标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25.
2015-11-25 09: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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