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货物采购的招标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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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对货物招标不熟悉,与你共同学习《招标投标法》,并以此讨论你的问题,具体看法如下:
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而言,并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当达到国务院规定的规模(投资数额)时,就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此不管是何种企业以及资金来源,只要是属于上述内容和规模,就必须是强制性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内容和规模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可以先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选择承包人或供应商;如果采用招标方式时,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就必须遵守该法的全部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定必须遵守;如果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除强制性规定可以灵活掌握外,其他必须遵守其规定。
2.招标项目是否委托招标代理,不取决于是否是上市公司,而是企业本身是否有代理招标资质(由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如有则可以自行招标,如无就必须委托招标代理。
3.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如果采用招标时,其招标方式可以任意选定,选择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都可。
4.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必须满足《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如果不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供货商时该条可以灵活掌握,比如组建评标委员会时,既可以在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选择合格的经济和技术方面专家。但是不能在开标现场公布评标结果,因评标专家名单是保密的。还是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评标,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发布公示,无异议再发中标通知书。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21.
2015-12-21 15:3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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