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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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虽然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的法律,但是依据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也即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你们的法律服务项目招标,也适用该法。只是可以不采用“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强制性条款。应适用于一般性条款。
对你提出的具体问题看法如下:
依据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八条三款规定和27号令第三十四条三款规定,第一次招标失败后应找出原因并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如果重新招标仍失败时,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当属于不足三家投标时,可以就投标的1家或2家开标,并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的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2.18.
2015-12-18 11: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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