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投诉属实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7.*
|
|
对你的问题有如下看法:
1.招标文件中不能规定选取三名“中标人”,应是三名中标候选人。更不能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投标(未公示)或放弃中标资格(已公示)中标结果不顺延。如果中标结果不顺延就不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选取三名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只应选取一名中标候选人,公示后无投诉,再由招标人确定为中标人。
2.既然你规定了选取三名中标候选人,又规定中标候选人放弃或被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的中标结果不顺延时,推选的排名第一和第二的厂家存在问题属实,如果你们的做法无人提出异议,就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招标(因你们规定中标结果不顺延)。
3.如果违背你们的招标文件的规定,我认为正确的做法是,既然选取三名中标候选人,而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被否定中标资格原因属实,就应按序选择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在已经公示的情况下,采用重新招标时对第三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4.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是没有错误的,而是外部证明材料经调查属实而否定了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所以不能采用重新评标办法。特别是通过重新评标,原第三中标候选人被排除入围,这真是不敢想象,这样的结果怎么不怀疑原来的评标结果?是改变了评标方法和标准?还是有猫腻?是不该发生这样的问题的!可否告知一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6.
2016-01-06 16:02: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