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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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我谈的是国际招标的五个量化因素,实际国内可以只考虑其中三个即可:
(1) 改正投标价格的算术错误(如果有的话);
(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包括暂估价和不参与竞争的计日工报价);
(3)招标人认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并以量化成货币值,加到投标价格上去。
具体解释一下(3)的量化因素。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是指;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者与招标文件相悖,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或者纠正这种偏离(或者保留)又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如有上述偏差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否定其投标。如果不属于上述偏差,就属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差,如果可以用货币表示时就从投标报价中加或减去,就成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举一个我经历过的实例:某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金(过去称备用金或滞留金)是合同价的5%。在每月进度支付时,扣除结算额的10%作为抵押在发包人手中(这笔资金是属于承包人的),扣款额当达到合同价的5%时,就不在扣留了。并规定发包人颁发竣工证书后,即退还总额的50%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某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质量保证金扣款额当达到合同价的5%时,承包人用同额度银行保函替换用现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投标人提出的这项要求,虽然与招标文件相悖,但是不属于实质性偏离和保留,或称不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细微偏差。如果接受,就意味着扣留质量保证金当达到合同额的5%时,提前支付了合同价的5%现金,也即是提前向银行贷了款,其增加的付息费用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上去,这既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计算因数之一。
补充说明:这笔增加的贷款利息,是支付给银行的,但这也是招标人增加的费用。当然增加的付息加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上去,只是评标使用,实际支付仍是投标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9.
2016-01-09 16: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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