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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关于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61.*


今天听说一件事,觉得有必要讨论:某单位一项工程招标,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向招标人顺序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但是,在招标人单位招标领导小组定标时选择了第二候选人,理由是第一候选人的报价超过了项目概算,在中央巡视组巡视中发现这个问题,他们以领导小组讨论为由答复巡视组。

我觉得这个好像不符合确定中标的原则,既然招标时没有规定上限,也就是拦标价,投标人中标,超出部分应该由招标人负责。选择第二候选人招标缺乏法律依据,有违规嫌疑!

欢迎大家讨论!

  发贴时间2016-01-06 2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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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请进一步说明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7.*




  请告知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人的条件。再补充说明为何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价格高于第二中标候选人?
                   唐广庆2016.01.06.              






  发贴时间2016-01-06 22:11:11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11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45.*




尊敬的专家:因为我也是听说,所以,您询问的情况我无法提供,但是,这个单位的招标我参与过评标,而且,目前,社会上普遍综合评估法,我单位也是这样,因为这样比较好操作,综合评估法一般是次低标中标,第一名候选人报价当然有可能高于第二名。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合通用工程,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上的评标办法都有违规嫌疑,我还没有遇见过采用这个办法,大家也不明白怎么操作,很多人认为资格审查后就是经过了评审,在非废标投标人中选择最低报价者就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投标人,我不敢苟同?但是我的确不知道怎么调整这个价格,具体是什么方法?什么因素?我曾经就此也专门发帖,您也有回答,但是我依然不会具体的内容。






  发贴时间2016-01-07 15:26: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确定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3.*




  依据你提供的情况,谈谈我的看法:
  1.《招标投标法》与七部委的有关规定综合评估法就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也即是说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前提下,用其规定的量化因素评分,谁的评分最高(就是最大限度),谁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次低为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
  2.因为投标价格只是一个评分较高的因素,因此采用综合评估法时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价格是有可能高于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的。这是正常(价格评分低,但其他因素评分高)的,也说明这个评标方法的缺陷,它是达不到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因此在无设置最高投标限价的条件下,并依据法律法规,就应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选择次低报价为中标人是违背法律法规的!也是对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公正的。属于招标人失信,不遵守自己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授予合同标准。
  3.如果投标价格超过项目的概算,超过部分过大,招标人无能解决时,是可以否定其投标,但必须写在招标文件中以最高投标限价表示。如果未在招标文件中标明时,也应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时招标人代表提出并予否定,不能由评标领导小组或者公示后再否定其投标。只有属于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评标领导小组才可以改正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结论:只要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招标人(包括评标领导小组)就只能依据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不能直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未中标人。
最后补充一点,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理解和“成本的核定”我将另发条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9.






  发贴时间2016-01-09 10: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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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区别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3.*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条件之(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一次重大突破!他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中标条件,又是结合了我国国情的具体体现。国际上大都采用的中标条件是“在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条件下,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中标。”所以上述中标条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与“在响应招标文件、有能力和有适当资源完成合同任务的条件下”相对应;“评标价最低”与“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相对应;国际上的中标条件没有“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的规定,这是因为国际承包商除特殊原因(为占领招标项目所在国的市场)外是不会做归本生意,最多是做保本生意!而我国当前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时,是不可避免的存在“恶性竞争”,为此用“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条件作为遏制恶性竞争。
  2.我认为:“评标价”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也即“评”就是“经评审的”;“标价”就是“投标价格”。因此“评标价最低”就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所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除有“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与“最低评标价法”是一致的。关于“成本”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如果把“成本”认为是投标人个别成本时,是不可操作的!我认为这个“成本”是指招标人个别成本,可以用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或者概算(减去计划利润,一般为7%)核定之。
   3、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三十一条,对《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条件之(二),定义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其中如何确定“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值得商榷的。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投标价格经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量化因素’,量化后的价格即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但是对具体“量化因素”的看法,分歧就大了!对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2009年版《简要施工招标文件》和《总承包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量化因素,本人就有不同的看法。如工程量清单中子项价格漏项补漏,就不应作为“量化因素”。
  我认为量化因素应该量化与投标价格有关的因素,这些因素又是非实质性的偏离和保留。比如本人经历过的利用世界银行贷款修建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福建水口水电站、四川二滩水电站,湖南江垭水电站,以及河南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等,都是用以下量化因素核定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
  (1)改正投标价格的算术错误(如果有的话);
  (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包括暂估价和不参与竞争的计日工报价);
  (3)如涉外工程时,将投标价格转换成单一货币;
  (4)招标人认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并以量化成货币值,加到投标价格上去;
  (5)投标人的投标可使招标人产生费用的变化时,计算随时间(以月或季为单位)可定量变化的货币,即投资计划或称纯现金流量。可以看成全部由银行贷款,按年贴现率折成应交利息现值,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上去,以资比较。以防止投标人在投资上的不均衡报价。
  经过上述量化因素,量化后的投标价格,即为评标价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
  4.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唯一的中标条件。以此条件定标,可以防止许多人为因素定标!但应注意的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格,是评标使用的,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价格和签约合同价,仍是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如果有的话)。
  5.还应说明的是,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才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投标,而投标价格最低并不一定是招标人获得的最为经济的投标!比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在编制投标价格上,将前期发生的子项目单价适当提高一些,而后期发生的子项目单价适当降低一些,而投标总价不变。这样做的结果是,对中标无大影响,因为投标总价格未变。如果招标人把资金都看成是从银行贷款时,在合同执行期内进行贴现率计算,向银行交纳的利息明显增加。如果把增加利息加到投标价格上去,他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可能高于未采取上述手段的某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所以应将合同授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而不应当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6.将合同授予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即是受人为影响最少的、唯一的投标人,也是招标人获得最为经济的投标,而且是科学的。因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才是将来合同执行时可能最接近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格。
从上可以清楚的看出“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区别。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9.






  发贴时间2016-01-09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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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qnpctianyq
题目: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61.*




受益非浅!能否提供一些常用的量化因素工参考或具体的评标办法!





  发贴时间2016-01-09 13: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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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区别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3.*




  上面我谈的是国际招标的五个量化因素,实际国内可以只考虑其中三个即可:
  (1) 改正投标价格的算术错误(如果有的话);
  (2)扣除工程量清单中暂列金额(包括暂估价和不参与竞争的计日工报价);
  (3)招标人认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并以量化成货币值,加到投标价格上去。
  具体解释一下(3)的量化因素。招标人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离和保留是指;以任何方式对工程范围、质量或实施造成影响,或者与招标文件相悖,或者对合同中规定的招标人的权利或投标人的义务的实施产生限制,或者纠正这种偏离(或者保留)又会不公平地影响提出响应性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如有上述偏差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有权否定其投标。如果不属于上述偏差,就属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的非实质性偏差,如果可以用货币表示时就从投标报价中加或减去,就成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或称评标价。举一个我经历过的实例:某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质量保证金(过去称备用金或滞留金)是合同价的5%。在每月进度支付时,扣除结算额的10%作为抵押在发包人手中(这笔资金是属于承包人的),扣款额当达到合同价的5%时,就不在扣留了。并规定发包人颁发竣工证书后,即退还总额的50%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某一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质量保证金扣款额当达到合同价的5%时,承包人用同额度银行保函替换用现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投标人提出的这项要求,虽然与招标文件相悖,但是不属于实质性偏离和保留,或称不属于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故招标人是可以接受的细微偏差。如果接受,就意味着扣留质量保证金当达到合同额的5%时,提前支付了合同价的5%现金,也即是提前向银行贷了款,其增加的付息费用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上去,这既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计算因数之一。
  补充说明:这笔增加的贷款利息,是支付给银行的,但这也是招标人增加的费用。当然增加的付息加到经评审的投标价格上去,只是评标使用,实际支付仍是投标价格。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1.09.  






  发贴时间2016-01-09 16:54:11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再谈最低投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29.161.*




举例后明白了。
谢谢!






  发贴时间2016-01-09 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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