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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澄清的有关问题
作者:暂住地球
题目:关于澄清的有关问题
MAIL:wdx017@126.com
IP地址:122.225.27.*


日前在一个评标项目中,有一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证明文件存在不合理内容。有专家提出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查验。有专家认为证明文件清晰可辨认,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查验的理由不充分,只针对该投标人要求提供原件查验有失公平。针对该问题大家进行争论。最终2/3多数要求改投标人提供原件查验,该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投标文件被否决。

  发贴时间2016-01-07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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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暂住地球
题目:看法
MAIL:wdx017@126.com
IP地址:36.42.35.*




我的看法:
 虽然招标文件只明确了在投标人提供的的证明材料模糊、不能辨认的情况下才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查验,在专家对所提供材料有合理怀疑的时候,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查验。属于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但此处理方式存在投标人如果提供了原件查验,且和投标文件一致,同样不能解决专家的合理怀疑。出现此情况时投标文件是有效的。也就是,虽然你有怀疑,你不能否决。
  还有一种保守的处理方式是把怀疑的理由在报告中提出来,由业主在定标前核实。但这种处理方式把专家置于比较消极的位置。
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报价相同时,以业绩排名。






  发贴时间2016-01-07 11:00:39 
 ** 贴子回复

作者:暂住地球
题目:请专家给个意见
MAIL:wdx017@126.com
IP地址:122.225.27.*




现在的招投标中虚假资料可以说是普遍现象,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较好?请各位专家给个意见。
后来在网上搜索了下,可以基本判定该单位提供的业绩是虚假的。
公示其实是个很好的制度。






  发贴时间2016-01-08 1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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