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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三边工程合同增加事宜讨论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三边工程合同增加事宜讨论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129.*


尽管三边工程师禁止的,但是,现实中某些领域以各种借口并不能完全禁止三边工程,多数三边工程是人为故意所为。我就参与一个三边项目,有些情况还真需要讨论:

建安工程在招标时间以不可靠(为了应付上级管理需要而编制的初步设计)的初步设计招标,这个初步设计与施工图差距太大,这个暂且不说,仅仅谈谈后期全部工作纳入该合同的问题:在招标时,仅仅三个子项依据初步设计编制有工程量清单,其他辅助设施没有初步设计,也没有清单,但是,在招标文件中有内容描述,如室外工程、xx工程、xx工程等,没有清单,投标人报价也自然不包括,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这些图纸陆续设计完成并发放给承包商要求实施,这部分招标时仅有内容无图纸的工程,最终产生问题:

1、新增内容多,无可以参考的单价,特别是设备和材料,投资控制难度大。

2、新增的工程造价远远超过招投标规模而未重新招标(5000万人民币),在原来招标中有内容描述,是否属于规避招标,起码属于不具备招标的技术文件条件。

3、新增的工程造价远远超过原来合同价(原来1亿人民币,现在又增加5000万,总价1.5亿),相当于钓鱼工程,这个方面有规定吗?

面对国家审计,有什么办法说明不违规???

  发贴时间2016-01-12 09:24:16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60.28.234.*




个人认为,提问者所提问题,应该没有专家能够答复,因为你所提问题,答复你不违规,是违背职业道德,还有可能失去自己的荣誉。
这里是相互讨论、共同探讨研究工作中所遇问题,不能研究如何让违法行为合法化。如果说错话,那么结果可以用“毕福剑”的结果来参考。






  发贴时间2016-01-12 23: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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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tqnpctianyq
题目:三边工程合同增加事宜讨论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32.*




virid先生,其实我并不是你所言的意思,我是把这样的东西拿出来讨论,通过讨论大家也明白违反的什么规定,以便今后在工作中注意,共同提高,我觉得我说的情况还很特殊,我有幸参与了这样的项目,才知道他们原来都这样干。





  发贴时间2016-01-13 08:39:4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28.*




照你的意思,你提问有问题,你应当把它们认为不违规的意见写出来,让大家来研究、讨论,而不是寻良策予以说明不违规的说辞哟。





  发贴时间2016-01-13 23:27:45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11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115.230.221.*




virid先生,懒得和你说,又不是我单位主要做,是看到人家主要做,不知道人家怎么向管理机关解释,我从来没有说我赞成这样做,也没有说能够找到打擦边球的办法,只有讨论才能深刻理解规矩,你这样较真没有办法讨论。





  发贴时间2016-01-14 23:02:49 
 ** 贴子回复

作者:tqnpctianyq
题目:三边工程合同增加事宜讨论
MAIL:317064517@qq.com
IP地址:36.23.142.*




virid先生,懒得和你说,又不是我单位这样做,是看到其他单位这样做,不知道人家怎么向管理机关解释,我从来没有说我赞成这样做,也没有说要找到打擦边球的办法,只有讨论,才能深刻理解规矩,你这样较真没有办法讨论。 






  发贴时间2016-01-15 11:17:3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221.10.116.*




如果你只是针对你所述情形向管理机关解释的话,那我个人意见:
    你我都清楚,这是招标人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招标情形。招标人利用《招标投标法》和《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核准的招标范围,通过与拟实际招标范围不符的虚假招标范围予以报批并通过职能部门批准,而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以拟实际招标范围替换职能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开展招标,形成承包合同,以达到规避招标的情形,属于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非法目的。
    目前法律对此仅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由于只是部分规避,且与没有规避的混合,造成难以界定规避招标项目具体合同金额,也就没有罚款的依据,也不可能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而至于对单位直接负责人的主观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依法处分,法律更是没有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招标人和投标人(签约的承包方)串通投标,由于取证难,很容易逃避法律对其的制裁。即使有证据,也是有招标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成为替罪羊,招标单位负责人只存在管理上的责任,而且他还要依靠这些信赖的人,通过人事变动等手段不了了之,招标企业承担罚款,这些实际都是招标单位负责人默许了的,而且承包商低价中标高价索赔暗箱操作早就把这些费用计算在内的,通过“中共共产党最擅长的地下工作”方式使得招标人的损失弥补并获得额外的收益。另外,国企里面,由于“政企分开、自负盈亏”的新政策,以及人类普遍的规律“问题留给下一任去解决”的观念,造成为实际操作中罚款了事的不了了之结果。
    审计的职能是经济监督、经济鉴证、经济评价,在事后的制约、监督也是一时而不能一直。审计单位审计的时候,大都在事情快要结束,没有一个是才开始就监督,也没有一个是一直持续监督。除非监督时承包合同尚未签订,否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承包合同无效,但是合格的也应支付承包商费用,剩余工作招标显然会增加造价,审计是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经济效益,而不是造就企业更多的无谓损失。
    综上,我粗略地认为,这是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之间的矛盾所产生的缝隙,法律没有明确前,合同法等法律作为基本法对此只能是经济制裁,即使无效也得对所发生的事实造成的结果因无效而买单,适用民商法处理,最多牵扯刑法中的招标投标串通罪,属于经济纠纷范畴,能以钱了事的当今社会,违法也无用。






  发贴时间2016-01-15 15: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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