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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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文件依据的为,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的规定:六、加强招标公告管理,加大招标投标过程公开公示力度。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等。
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情形,不包括对评审详细结果的情形,该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为前提,评委有无客观、公正履职,并遵守职业道德,应当从其详细评审结果得知。再则,在当今道德败坏的今天,更应当透明、公开,才能有效地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2016-01-19 15: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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