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总价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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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合同只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设计深度深、工期短(一年之内)的招标项目。总价合同有三种类型,(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时,价格是不调整的,并按项目的形象进度结算项目价款。(2)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变化给予补偿外,其他都不给予调整价格。(3)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物价波动和法律的变化时,应给予调价。
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上是很少采用的,因为招标人面对的都是有经验的投标人时,投标人把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折成费用摊到投标价格中去。因此总体报价水平要高许多。如果发生了预测风险,承包人有费用处理;如果未发生预测的风险,等于承包人获得一笔意外的收入。所以建议采用后两种总价合同类型为宜。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的情况,是不适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的,因为我国的企业还未意识到固定总价合同给他带来的多大风险。由于不会评估风险,或者担心投标价格过高而不能中标,所以等于掉进了招标人设下的陷阱。
结合你们的问题我对看法是,既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从原则上讲,设计变更是不能调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不调),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建议发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解决。否则项目的质量和工期都会有影响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2.
2008-07-03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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