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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固定总价合同
作者:guest
题目:固定总价合同
MAIL:guest
IP地址:222.221.255.*


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相关的合同价格调整情况,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业主多次变更工程的设计,造成承包商的成本大量增加(结构变更以及工程量的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是否可以就设计变更部分所增加的费用向业主要求增加工程价款,以及是否可以就变更部分要求适当的利润!谢谢!

  发贴时间2008-07-01 11: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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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工程款调整
MAIL:guest
IP地址:221.223.58.*




依据财政部与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文件《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须在收到变更14天内提出变更价款,发包人14天内审核同意后由发包人支付;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价款的,发包人可以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格。重大项目确定变更价款的时限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以上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08-07-02 11: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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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guifu
MAIL:guest
IP地址:121.22.77.*




您所说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图纸范围之内的所有工程量,而发包人提出工程设计变更等于变更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量,依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给予补偿,计价依据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当地造价站进行裁决。以上谨供参考!





  发贴时间2008-07-02 15: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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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uest
题目:关于总价合同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29.*




  总价合同只适用于规模小、技术简单、设计深度深、工期短(一年之内)的招标项目。总价合同有三种类型,(1)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实施时,价格是不调整的,并按项目的形象进度结算项目价款。(2)固定工程量总价合同,结算时除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变化给予补偿外,其他都不给予调整价格。(3)可调价的总价合同,在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物价波动和法律的变化时,应给予调价。
  固定总价合同在国际上是很少采用的,因为招标人面对的都是有经验的投标人时,投标人把将来有可能发生的所有风险,折成费用摊到投标价格中去。因此总体报价水平要高许多。如果发生了预测风险,承包人有费用处理;如果未发生预测的风险,等于承包人获得一笔意外的收入。所以建议采用后两种总价合同类型为宜。
  在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的情况,是不适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招标的,因为我国的企业还未意识到固定总价合同给他带来的多大风险。由于不会评估风险,或者担心投标价格过高而不能中标,所以等于掉进了招标人设下的陷阱。
  结合你们的问题我对看法是,既然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从原则上讲,设计变更是不能调整价格的(增加或减少都不调),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建议发包人应实事求是的给予解决。否则项目的质量和工期都会有影响的。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2.






  发贴时间2008-07-03 09: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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