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rid
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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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了备案以及对职责分工的说明,至于地方规章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抵触,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之规定,你公司只要向规定的部门进行了备案,就不存在行政处罚情形。
2016-01-29 16: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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