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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评标结果质疑
作者:jianglsu123
题目:评标结果质疑
MAIL:6159288@qq.com
IP地址:139.205.53.*


有下面2个问题需要请教下各位老师或专家:

   有一个工程实行电子招投标,在中标公示期内招标人说因工程工期紧,需要提前了解投标文件内容以便公示期结束后尽快签订施工合同并开工,要求招标代理单位把第一名的投标文件传个给他们,代理单位将投标文件传给招标人后并告知了招标人此文件需要保密不能给第三方看,但是招标人将其中部分内容泄露给了其他中标候选人,结果其他候选人就查到第一名有弄虚作假情况就提出了质疑,但是提交质疑时不是委托代理人本人递交。
请问在此情况下:
    1、提出的质疑是否有效,能否拒收?
    2、招标代理单位是授招标人委托代理招标业务,把投标文件给招标人是否有泄密的嫌疑?
    3、投标人是否可以就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外的内容提出质疑?

     

  发贴时间2016-01-29 18:29:19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31.*




个人认为:
1、其它中标候选人如果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第一、第二款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无论是否违法,招标人从保护自身利益出发,应当审查异议。就本案例而言,必要的证据来源不合法,招标人应自己调查取证,使其证据合法化,以规避风险。其它中标候选人的异议应接收并予以回复。质疑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另外我再善意提醒,《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规定了即使属实,因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也是无效投诉。还有,从法律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有规定,所以必须保证证据合法取得,否则即使受理也因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被驳回。
2、评审专家中允许有1/3以内的招标人代表,他们既然进行了评审,招标人就应该知道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而且本案例是在评审之后发生,招标代理是受招标人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向被代理人告知代理事项的内容,没有证据证明被代理人向其他投标人泄密,嫌疑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因此不存在泄密情形。
3、提问者所述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以外的内容是什么?请详细说明。
还有,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的人与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代理事项不同,投标人向政府职能部门投诉,只需要承办人是该投标人的员工即可,《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有所规定,而招标代理属于特别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这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民法通则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律而言,前者是一般法,后者是特别法。投标人委托某某谁代理投诉事项,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中没有硬性规定,只要遵守民法通则即可。






  发贴时间2016-01-30 04:19:21 
 ** 贴子回复

作者:刘和平
题目: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请求重评
MAIL:415827522@qq.com
IP地址:61.183.60.*




本人认为,招标人确认其他中标候选人异议(质疑)内容属实时,为确保评标活动公正,客观,应当就异议内容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查阅。要求评标委员会重评。





  发贴时间2016-01-30 11: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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