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不再招标条款
作者:莉香
题目:不再招标条款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一个服务类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不再招标”条款如下:重新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为2个时,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二次报价方式(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价低者得;合格投标人为1个时,转入直接谈判程序。
请问这样的条款是否可行,为什么?
本人观点,如果可行,岂不是一本招标文件存在3种评标办法,是否需在招标文件中将三种评标办法写清楚?另外评标委员会是否有权决定直接改变评标办法评审?请各位专家帮忙解答,谢谢,顺祝新年快乐!

  发贴时间2016-02-14 13:48:18 
 ** 贴子回复

作者:平陆刘军
题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MAIL:529754665@QQ.COM
IP地址:123.151.64.*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个人觉得,程序就是程序,不能简而化之。






  发贴时间2016-02-15 17:24:0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再招标”地条款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0.*




  在招标文件中不能设置“重新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为2个时,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二次报价方式(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价低者中标;合格投标人为1个时,转入直接谈判程序。”这样的条款。其原因就是你说的:不能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有三种”中标条件。也就是说投标人不可能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适应有三种情况的投标条件和投标报价条件。只能作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或者评标时所有投标人均被否定时,应采用重新招标;——这是第一次招标失败以后;
  2.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时,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仅有二家或一家时,继续评标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3.如果第二次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时,做终止招标决定,并发布不再招标通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邀请那些在该项目上曾进行投标企业,以及邀请新的企业参加竞争性谈判,可以通过多次报价,从中选择承包人、供应商或制造商。
  上述做法才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应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内容和中标条件评标,无权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则成为“暗箱操作”,违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2.14.






  发贴时间2016-02-16 16:00:41 
 ** 贴子回复

作者:莉香
题目:感谢答复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谢谢刘军及唐老师的解答,非常感谢,预祝元宵节快乐!





  发贴时间2016-02-19 11:02:31 
 ** 贴子回复

作者:莉香
题目:各位老师再请教不再招标条款的延伸思考
MAIL:241719604@qq.com
IP地址:58.211.252.*




各位老师,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出现了重新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情况,是否可以由重新招标时的评委直接转竞争性谈判或直接谈判采购,如果不可以,为什么?由于重新招标失败已不再招标了,现场转直接谈判和直接谈判可以大大节省采购时间,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如果可行,如何说服评委,依据是什么?直接谈判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程序是否需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





  发贴时间2016-02-23 09:49:57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再招标”地条款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6.*




  当出现了重新招标失败后不再进行招标的情况下,采用任何方式选择承包人都是可以的,无任何法律法规约束。建议直接从投标人中(可能是一家或二家)经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按你说的进行直接谈判选定承包人。但是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直接组织,并聘请专家作为顾问。
  在招标文件中只写如果招标失败以后,将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告知不再进行招标工作。无需写明招标失败后用何种方式选择承包人。
以上均无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个人建议。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2.25.






  发贴时间2016-02-25 11:57:30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