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中设置“不再招标”地条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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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文件中不能设置“重新招标后合格投标人为2个时,转入竞争性谈判程序,采用二次报价方式(二次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价低者中标;合格投标人为1个时,转入直接谈判程序。”这样的条款。其原因就是你说的:不能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有三种”中标条件。也就是说投标人不可能在一份投标文件中,适应有三种情况的投标条件和投标报价条件。只能作如下规定;
1.招标文件可以规定。如果在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或者评标时所有投标人均被否定时,应采用重新招标;——这是第一次招标失败以后;
2.第二次招标时招标文件可以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三家或三家以上时,评标时有效投标人仅有二家或一家时,继续评标从中选择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3.如果第二次招标时提交投标文件少于三家时,做终止招标决定,并发布不再招标通知。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邀请那些在该项目上曾进行投标企业,以及邀请新的企业参加竞争性谈判,可以通过多次报价,从中选择承包人、供应商或制造商。
上述做法才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后应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内容和中标条件评标,无权改变招标文件的规定。否则则成为“暗箱操作”,违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2.14.
2016-02-16 1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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