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与virid探讨什么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
|
virid你好!就你上述观点与你探讨。 一、未见任何一部招投标法律、法规里规定,在招标过程中不可以采用行业推荐标准,也没有根据说采用行业推荐标准就会造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程,并不是每个人或每个企业都能从事的,在招标活动中增加投标企业资质要求,是为了更好的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实施,是工程顺利实施的前提和保障;没有资质限制,势必会造成不具备专业能力的企业中标,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效果等可想而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采用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业、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综上,招标单位按行业标准设定环境污染治理资质要求是关系到合同能否得以顺利履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该资格等级的设定与项目特点、实际需要相适应即可。因此说,按照行业标准(在无国家标准的情况下)设定资格条件并无不可!
2016-02-24 15:08: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