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ingfengtan 题目:资格预审结果保密和公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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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下, 采用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还是保密,根据《招投标法》第22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个人认为应该是保密的,但是住建部2012年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有形市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资格预审的结果;唱标记录;投标文件被判定为废标的投标人名称、废标原因及其依据;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给予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分;中标价和中标价中包括的暂估价、暂列金额等。”有这个规定,所以想请教下,资格预审结果是否需要公示,怎么公示?资格预审可有开标的说法,或者怎么开标?
2016-02-26 10:3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