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guest搜索 登陆 注销  

 

发表一个新主题       浏览上一篇主题     浏览下一篇主题
 * 贴子主题: 请教专家:关于评标过程中澄清与细微偏差补正的问题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请教专家:关于评标过程中澄清与细微偏差补正的问题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请教各位专家: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与关于澄清的规定:“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从规定来看,澄清的范围是很狭窄的。 但在实际评标过程中,很多关于26条的应用走的是澄清文件的名义,如何理解第26条与19条的规定? 第26条是否可以算澄清的一种特殊形式么?  谢谢!  

  发贴时间2016-03-07 17:27:2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过程中澄清与细微偏差补正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20.*




  网友认真的阅读了该文件,体会深刻,也促成本人进一步学习该文件。通过共同学习,现将体会交流如下:
  这两条中的问题正如你体会的,都可以通过澄清的方式补正。但是有其实质性的不同。所包含内容是不一致的。第十九条是指“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第二十六条是指“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后者只指细微偏差,这些偏差补正与否,都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这些细微偏差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也可以量化成货币,依此进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调整。而第十九条则不同,不修正时,将无法理解投标文件的实际意义、或者得出错误结论。所以必须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如果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定其投标。也不能理解“第26条是第19条澄清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11.






  发贴时间2016-03-11 15:10:52 
 ** 贴子回复

作者:守正出新
题目:谢谢!
MAIL:wml_gfy@126.com
IP地址:218.18.9.*




谢谢唐老师,理解了!





  发贴时间2016-03-25 17:41:23 

登录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