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过程中澄清与细微偏差补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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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认真的阅读了该文件,体会深刻,也促成本人进一步学习该文件。通过共同学习,现将体会交流如下:
这两条中的问题正如你体会的,都可以通过澄清的方式补正。但是有其实质性的不同。所包含内容是不一致的。第十九条是指“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而第二十六条是指“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后者只指细微偏差,这些偏差补正与否,都不影响投标文件的响应性。这些细微偏差是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也可以量化成货币,依此进行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调整。而第十九条则不同,不修正时,将无法理解投标文件的实际意义、或者得出错误结论。所以必须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如果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定其投标。也不能理解“第26条是第19条澄清的一种特殊形式”。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11.
2016-03-11 1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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