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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如果发现招投标过程中有不规范情况如何投诉
作者:cdy000
题目:如果发现招投标过程中有不规范情况如何投诉
MAIL:260246069@qq.com
IP地址:58.242.2.*


我们是招标人(业主单位)。我们委托有资质的招标公司进行电梯招标。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我们提出了异议。但是评标委员会经过复审还是维持原来的结果。我们如何投诉?向谁投诉?

  发贴时间2016-03-22 16:55:47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3.157.77.*




个人认为: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作为业主单位是被动的接受评标委员会所推荐的单位,如果认为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予以评审,你们可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简单的说就是向批准招标项目的行政职能部门投诉,也就是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发改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发贴时间2016-03-23 00:25:2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2.*




  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成的咨询机构,不是一级组织。这个机构是由招标人聘请组建的,是在招标人领导之下、授权之下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和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排序,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再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这几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也就是说在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是项目所有者、提出者、资金的筹集者,所以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招标投标的好坏是由招标人负全责。因此招标人投诉一个不是一级组织,又是自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这不是等于自己投诉自己吗!
  正确处理这样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以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招标人是有权不接受其评标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重新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听从招标人的要求,更正错误时,招标人也有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当然上述工作应与行政监督部门沟通,并获得支持。
  还应补充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中指明的“规定”不是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招标人就不能否决其评标结果。如果否定就意味着否定自己!
  结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招标人有权否定其评标结果,重新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错误,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不能用投诉办法解决!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24.






  发贴时间2016-03-24 1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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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24.166.242.*




不同意专家所述自己投诉自己的说法。因为评委虽是由招标人组建,但是并非招标人真实意愿组建,当下的评委都是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平台上随机抽取,是站在公平的第三方为招标人服务,而非站在招标人自身利益出发。既然有相对权利和义务,针对某项工作发生纠纷,只能由公信力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试问招标代理机构也是为招标人服务,要是招标人对其不满意,难道不经过一定流程予以处理?
评委所作出的结论,如果不通过合法的流程予以纠正,那容易造成任意性、随意性。而且最关键的是还是招标投标时效事宜,试问专家所述又要求重新评标、又重新组建评委评标,这不需要时间?能保证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包括合同的签订。投标人的利益何以保护?






  发贴时间2016-03-25 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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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评标委员会不是第三方,是招标人组建(包括随机抽取)的,是受雇于招标人,是要由招标人支付评标(咨询)费用的。所以他在招标人的领导下、授权下提供评标咨询服务。这样的评标是不能由任何单位与个人干预的,也包括有公信力的政府职能部门。
  招标人必须依据自己确定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纠正评标委员会错误的评标结果。如果招标人不按自己确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改正错误,等于否定自己。而如果招标人自己也不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硬是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自己意愿提供评标结果时,是要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所以我在上个条目中提到的“招标人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或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等,均应与行政监督部门沟通,并获得支持。”也就是说应主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最后补充一下,由于提问者提出:“未按规定评标”招标人的投诉问题?也就是说已经出现评标错误,只能处理完毕后才可进行后续工作,所以影响招标进程,也是正常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24.






  发贴时间2016-03-25 16:48:28 
 ** 贴子回复

作者:virid
题目:...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112.90.151.*




评委和招标人都有各自的责权利,并非一体,两者不能融为一个对待。评委不受招标人和政府职能部门干预,只受监督,招标人认为有错,自然得启动监督错误,如果招标人直接否定,那还需要评委做什么?而且影响后续进程,损害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这更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个人主张《条例》对问题应实施合法的监督程序予以处理,也就是条例的投诉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发贴时间2016-03-26 08:55:4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9.*




  这个问题确实重要,很有讨论的价值。这个问题涉及一个招标项目的招标工作好坏由谁承担责任。项目的所有者、提出者、出资者责权利是什么?评标委员会是什么性质的组织?它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评标委员会依据什么评标?评标活动是什么性质的活动?等等。这些问题本人已经在上一个条目作了简要的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仅谈一下评标活动的性质。依据原国家计委政策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金融法制司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p77页对《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释文中最后一段说:“评标活动本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因此不应受到外界干预和影响。这是我国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和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必然要求。”因此由招标人确定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并体现在招标文件中;因此由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因此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因此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并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监督是否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因此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依法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也因此如果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确定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有权否定其评标结果。请注意:“这里不是指的评标委员会要依据招标人的意愿推荐中标候选人和排序,而是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只有这样才是对投标人进行公平公正的评标。也才是回答本条目提出问题者的问题。如果招标人要求中标条件与招标文件相悖,等于自己否定自己!是违法的,任何人都可以投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对招标人的评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查处。
  结论:评标是招标工作的核心,是不能离开招标人的监督和管理范围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28.






  发贴时间2016-03-28 11: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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