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人投诉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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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成的咨询机构,不是一级组织。这个机构是由招标人聘请组建的,是在招标人领导之下、授权之下依据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和确定中标候选人数量、排序,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再由招标人确定中标人。这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这几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实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也就是说在招标投标期间招标人是项目所有者、提出者、资金的筹集者,所以处于中心地位!因此招标投标的好坏是由招标人负全责。因此招标人投诉一个不是一级组织,又是自己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这不是等于自己投诉自己吗!
正确处理这样的问题是评标委员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和中标条件进行评标,以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时,招标人是有权不接受其评标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人有权要求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重新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不听从招标人的要求,更正错误时,招标人也有权否决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当然上述工作应与行政监督部门沟通,并获得支持。
还应补充说明的是“评标委员会未按照规定进行评审”中指明的“规定”不是招标文件以外的任何规定。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招标人就不能否决其评标结果。如果否定就意味着否定自己!
结论: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招标人有权否定其评标结果,重新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坚持错误,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不能用投诉办法解决!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3.24.
2016-03-24 10: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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