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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主题
: 关于取消投标资格相关问题
作者:子木贝贝1985
题目:关于取消投标资格相关问题
MAIL:237507743@qq.com
IP地址:42.198.232.*
《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了投标人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对其可取消一至三年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的资格。对于这个问题,在许多基层,监管部门通过各种规范性文件,将此法条进行修改,例如修改为存在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至三年参与某某市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请问基层这样做,有无不妥,错在哪?
2016-04-11 17:54:31
**
贴子回复
:
作者:
virid
题目:
....
MAIL:77949755@qq.com
IP地址:58.22.97.*
个人认为:此事因全国联网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即使通过报刊新闻等媒体公布,又有多少人会关注某某企业这类小道消息?基层的做法只能说不尽其责,但是也有弥补的措施,比如该企业进入其它省份参与竞争,就会提供在所在省份安分守己的相关证明,名字我忘记了,我就遇到过,作为进入外省承揽业务的条件之一。
2016-04-11 22: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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