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联合体中标后的联合体成员变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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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在投标前应签订联合体协议(要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其内容包括各成员股份、分工(不是分包)、以及应承担的连带责任。中标后联合体全体成员均在签约合同上分别签字。并遵从牵头人的领导和指挥。也就是说在合同执行期发包人(招标人)通过牵头人对联合体进行支付、监督和管理。所以联合体各成员之间经济地位是平等的,对承包的各项目分工负责,也要承担其他成员违约的连带责任,并按其分工和责任进行资金投入、回收以及利润分成。这与合同中某项目分包不同,分包人是与联合体签订分包合同,并通过联合体(牵头人)依据分包合同对分包人进行支付、监督和管理。
结论:联合体成员之间是协议,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成员之间经济地位是平等的,成员之间有分工,但不是分包;分包是分包人与联合体签订分包合同,发包人(招标人)是通过联合体(牵头人)对分包人进行支付、监督和管理。因此联合体和分包是截然不同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16.
2016-04-16 2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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