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参加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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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也即《招标投标法》第八条和第九条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资金筹集等的法人单位。也因此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因此也就决定了招标工作应由招标人主持,评标委员会要由招标人组建,招标文件要由招标人制定,并确定评标方法、内容、标准和中标条件等。也就等于在招标文件中对评标委员会进行授权。从这些可以看出招标人在招标阶段是处于中心和领导地位。也因此招标人要承担招标工作所有责任。所以招标人派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是必须的!是他的权利!某些地方和部门不允许招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是违法行为!要求招标人代表要达到专家资格水平也是不对的。《招标投标法》中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对招标人代表无任何规定,也无需规定,招标项目都是他的,因此他如何参加、参不参加、派谁参加等全由他自身确定,无需哪个部门对招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请注意评标工作要由招标人(包括招标人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22.
2016-04-23 22: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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