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部分专业资质取消后招标条件的设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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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取消了部分施工企业专项资质后,招标时如何设定资格条件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可以设定的。但设定的条件必须符合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与项目规模不相适应的要求或与实施招标项目无关的要求或条件,不建议作为资格条件。
就这方面的问题,江苏省住建厅苏建建管(2016)138号文中是这样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将这类工程(尤其是预应力、体育场地设施)发包或者分包给具有公司法人资格,在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等方面具有较高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具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并承担过相应专业工程业绩的企业”。由此可见,主管部门是同意从人员、工程业绩等方面设定资格条件的
2016-04-28 15: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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