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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必须一致吗?
作者:lizg
题目: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必须一致吗?
MAIL:410442556@qq.com
IP地址:1.202.238.*


在招标文件中,一般要附上合同的条款。但它必须要与最终的承包合同一致吗?还是最终合同可以有所变化?

  发贴时间2016-05-05 10:45:05 
 ** 贴子回复

作者:friendlyball
题目:...
MAIL:mywallet@163.com
IP地址:211.99.16.*




不能有本质上的修改





  发贴时间2016-05-05 16:00:25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关系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8.*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必须一致,也就是说最终合同条款就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全文纳入,一字不改)。原因是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已经详细列明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以及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标准要求和管理、进度支付、物价调整、变更处理和价格制定等等。以上可以看出上述各因素,也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的条件。如果不一致,就意味着投标条件的改变,因此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是要通过变更并对其价格作相应调整。
  结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就是最终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前者全文纳入,一字不得改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5.04.






  发贴时间2016-05-05 19:41:56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我对唐老师及其他网友的答复,持有不同意见,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招标文件是否规定了“原合同条款”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不得偏差?如果已规定,则投标文件出现了实质性偏差,应按照无效标处理。
第二、如果未规定未实质性响应条款,且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列明了偏差,如果该投标人获得中标资格(即:该偏差应视为:已被招标人接受),则应按照投标文件的相关偏差修改原合同条款,在合同法规定解释顺序中,中标人投标文件效力大于招标文件效力(即:要约效力大于“要约之邀请”)。
第三、合同条款不是不能修改,关键是看该条款是否为实质性条款(比如:工期、质量和验收标准等),实践中,特许经营类招标项目,也会常常遇到类似问题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6-05-09 10:52: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关系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8.*




  老徐老师提出的不同看法我解释如下:
  1.你讲的是对投标人而说,即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有偏差。而我指的是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与签订合同的最终条款是相同的,是一字不改全文纳入。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质疑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不通过通知方式,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在时间上是来不及,而且易出错!
  2.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偏差(非实质性的,如有实质性偏差将否定其投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前的协商并作为合同备忘录,附在合同附件中,并作为优先解释。
  3.在开标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修改或澄清时,招标人及时发出补遗和澄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以其通知方式作为附件,并纳入最终合同条款中的附件,优先解释。
  结论:在招标过程中无论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遗、澄清和说明等,招标人或招标方代理机构都应以通知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这些通知均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并优先原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解释。因此对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与签订合同最终条款是相同的,是一字不改全文纳入。
以上是本人作为招标人时一直是这样做的。谢谢徐老师的指点!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5.04.






  发贴时间2016-05-09 15: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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