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与最终合同条款关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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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徐老师提出的不同看法我解释如下:
1.你讲的是对投标人而说,即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对招标文件有偏差。而我指的是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与签订合同的最终条款是相同的,是一字不改全文纳入。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质疑和招标文件的修改(包括合同条款的修改)不通过通知方式,通过修改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在时间上是来不及,而且易出错!
2.投标人投标文件的偏差(非实质性的,如有实质性偏差将否定其投标)招标人可以接受的,是通过签订合同前的协商并作为合同备忘录,附在合同附件中,并作为优先解释。
3.在开标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要求修改或澄清时,招标人及时发出补遗和澄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以其通知方式作为附件,并纳入最终合同条款中的附件,优先解释。
结论:在招标过程中无论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可能对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遗、澄清和说明等,招标人或招标方代理机构都应以通知方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这些通知均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并优先原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解释。因此对原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与签订合同最终条款是相同的,是一字不改全文纳入。
以上是本人作为招标人时一直是这样做的。谢谢徐老师的指点!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5.04.
2016-05-09 15: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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