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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合同签订请教
作者:guest
题目:合同签订请教
MAIL:guest
IP地址:218.56.41.*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与采购人在洽谈签订合同时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产生重大分歧,中标人认为文件中对质量要求不明确属漏项需追加预算,采购人认为系国家定额及国家标准内的要求,且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已,不承认漏项.请问采购人目前应如何应对该问题?可否重新招标?需承担什么责任?
感谢指教

  发贴时间2008-07-28 17:24:53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签订合同时有重大分歧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guest
IP地址:123.116.135.*




  一般情况下招标文件中应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标准和招标人的要求,都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详细说明,即应有招标项目的内容和范围、工期(供货期)、适用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设计要求、项目的计量和支付等。因为这是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条件。如果招标人未能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上述内容,只说明采用国家规范,是不全面的。但是,有经验的投标人应在投标过程中,要求招标人补充和澄清上述问题,也不能在不明确的条件下投标报价。所以招标人和投标人都给以后签订合同时,埋下重大分歧的隐患。这类问题只能通过协商解决。建议通过协商给予中标人以适当的补偿,合同还是应该签订的,尽量不要重新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确立了法律关系,任何人改变中标结果,既要受到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罚,也应承当法律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重新招标,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招标人给予赔偿。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7.29.






  发贴时间2008-07-29 12:01:18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合同谈判的经验、技巧与执着心态
MAIL:guest
IP地址:202.118.74.*




  学习了唐先生的答复,受益非浅,也有些感慨。
  除非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否则在招标文件中对gong项目质量的描述必须具体化明确化。招标文件的疏漏,没有在投标、评标、澄清等环节中发现,拖至合同谈判再进行解决,难度加大了,因为投标人变成了中标人,没有竞争环境了,心态变得强硬了。
  感觉这个中标人似乎故意钻这个空子,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招标文件不明确,怎么能报出明确的价格呢?
  重新招标轻易作不得,损失和责任严重,项目进度也受影响。这时候招标人较好的办法是委任一名具有合同谈判经验,良好协调能力和社交经验,具有相当口才和优越心理素质、性格执著,熟悉合同文本的首席谈判代表。
  祝谈判成功!
  个人浅见,意在交流
                       贾革续于大连理工 07.07.31






  发贴时间2008-07-31 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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