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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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出台过类似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确在该示范文本中要求投标文件附相关补疑文件。
但我认为:将此规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根本不能实现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采取简单这种处理方式,对投标人不公平;如因此造成流标,也不利于合同法中的“及时履行”原则。
如果投标人投标文件已对相关补疑文件规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写明补疑书的编号,不应该被判定为无效标,应被理解为细微偏差。
这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纠正了。
说句题外话,有些地方交通行业需要新建办公楼或其他室内装饰装修等民用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招标人强制使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这种做法也是需要商榷的。
合理处理和兼顾程序性、合法性、公平性与科学择优的关系,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水平,及早促成合同的履行,实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的真正目的,是最重要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05-09 1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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