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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补遗书和补充文件
作者:heyongyr
题目:补遗书和补充文件
MAIL:3349985@qq.com
IP地址:220.191.251.*


我们这边有一个项目,招标文件是根据省里面的公路施工招标文件范本编写的,里面有一条:投标函上必须明确补遗书第几号到第几号!,不然是要作为形式审查不合格处理的。
而后来代理单位发了一个补充文件1,规定了下浮数值。
开标时发现,有的投标单位投标函上未写补遗书第几号,评审过程中有的专家认为补遗书和补充文件不一样,补充文件不能作为补遗书,这个问题如何解。
这里我个人认为其实两个问题,
1、像这种对于实质性投标未影响的问题是不应该作为废标条款的。
2、但是既然招标文件规定了,那代理发的时候不应该写成补充文件。
但是问题既然已经发生,我想听听各位前学的解释。

  发贴时间2016-05-07 10:5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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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2009年,国家交通运输部出台过类似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确在该示范文本中要求投标文件附相关补疑文件。
        但我认为:将此规定作为符合性审查条件,根本不能实现科学择优的评标原则。采取简单这种处理方式,对投标人不公平;如因此造成流标,也不利于合同法中的“及时履行”原则。
      如果投标人投标文件已对相关补疑文件规定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是否写明补疑书的编号,不应该被判定为无效标,应被理解为细微偏差。
    这种重形式轻实质的做法,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纠正了。
          说句题外话,有些地方交通行业需要新建办公楼或其他室内装饰装修等民用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或招标人强制使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这种做法也是需要商榷的。
       合理处理和兼顾程序性、合法性、公平性与科学择优的关系,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水平,及早促成合同的履行,实现招投标法规定的招投标活动的真正目的,是最重要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6-05-09 10:29:35 
 ** 贴子回复

作者:heyongyr
题目:11
MAIL:3349985@qq.com
IP地址:220.191.251.*




谢徐老师解答,其实对于一些范本的内容是需要商榷的,但是作为管理部门,又有文件明确说明需要执行的时候,招标文件中又约定了这种条款!我实际招标过程中碰上了该类问题,专家意见不一的时候,有的专家就抓住了补遗书和补充文件的字眼区别,要求不予废标,是否合理!





  发贴时间2016-05-10 08: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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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咕咚一声
题目:不合理条款
MAIL:54gudong@sohu.com
IP地址:61.184.35.*




补遗书和补充文件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补遗书或补充文件的发出后需要已购买标书的投标人予以签收确认。
当补遗书或补充文件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投标准备期要符合法定时限要求。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函明确补遗书的号码,否则要废标,是何道理?投标人对所有的补遗书或补充文件都要签收,投标人在投标函上明确号码有什么作用?
除非招标人没有要求投标人签收补遗书或补充文件,才需要知道投标人是否知晓补遗书或补充文件。
严格来讲,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设置这种明显的不合理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重新招标或评标。

现在的招标到各个地方都走样,每个地方都制定自己的范本,一个地方一个标准,各种规定五花八门,不按这些土政策还不行。
国家真要认真管管这种滥用权力的做法。

   湖北  海东
     2016.05.24






  发贴时间2016-05-24 17:05:45 
 ** 贴子回复

作者:进军
题目:公共资源交易整合要充招投标监管一起整合,正如上述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标文件
MAIL:565023954@QQ.com
IP地址:58.222.195.*




公共资源交易整合要充招投标监管一起整合,正如上述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的招标文件自成一体!





  发贴时间2016-05-27 15: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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