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请教唐广庆老师,关于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足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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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有一个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只有2家,评审时,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家,建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隔天后,采购人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竞争性磋商进入采购环节后,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要求叫回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出具评审报告。然后对2家通过资格预审的,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组织磋商。请教唐广庆老师,这样做合法吗?采购人的依据充分吗?下一步该如何组织才能避免程序错误。
2016-05-11 11:53:3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