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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教唐广庆老师,关于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足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作者:失意内蒙古
题目:请教唐广庆老师,关于PPP项目资格预审不足三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MAIL:xueyan17@qq.com
IP地址:58.18.34.*


我们现在有一个PPP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的采购方式,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只有2家,评审时,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三家,建议重新进行资格预审,并出具了评审报告。隔天后,采购人依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竞争性磋商进入采购环节后,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要求叫回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出具评审报告。然后对2家通过资格预审的,发售竞争性磋商文件,组织磋商。请教唐广庆老师,这样做合法吗?采购人的依据充分吗?下一步该如何组织才能避免程序错误。



 
 
 


  发贴时间2016-05-11 11:53:3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19.*




  实在对不起,本人对政府采购项目和法律法规既未参与也不熟悉,无法回答你的问题。因此你点错了名!请熟悉的老师给与回答!
                                 唐广庆于2016.05.11






  发贴时间2016-05-11 10:16:5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101.226.69.*




失意内蒙古网友:
第一,请注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4〕215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发布时间的先后,如果有矛盾之处,以后发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规定:在竞争性磋商中,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都是允许“三缺一”的,但也有区别:
     对于上述的科研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该是针对最后报价环节这个时点的(即: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但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对于上述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可以为2家.
       估计是你们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对此未做具体规定,且资格评审委员会对此政策未加以关注。
       因为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措辞是“可以”),故个人建议:尊重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将相关部委规定在采购文件中载明。
         除非发生了统计分值、客观项认定错误等情形,法规和部门规章是禁止评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评分或重新下结论的,以维护评标(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个人意见,供参考。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6-05-14 12: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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