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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低于成本价竞标如何认定????
作者:yijiang
题目:低于成本价竞标如何认定????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如题,请问各位专家,现在对工程项目有没有比较适用的方法来确定低于成本价竞标???
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的法律风险主要在哪些方面,该如何规避!!

  发贴时间2016-06-01 09:20:32 
 ** 贴子回复

作者:yijiang
题目:题目补充
MAIL:408583248@qq.com
IP地址:218.104.207.*




工程项目,分项报价评审中规定“有效投标人的分项报价的平均价为对应分项的评标基准价;投标人对应分项报价同该项评标基准价对比,如果低于评标基准价的75%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评标时,有一投标人分项报价低于基准价75%,但总价为所有投标人中的次高价,评标委员会在要求投标人澄清后,以上叙条款认定其低于成本价投标,否决其投标。






  发贴时间2016-06-01 10:06:09 
 ** 贴子回复

作者:say_4
题目:提供有关江苏的规定给你看看,各地都 不一样的
MAIL:say_4@126.com
IP地址:49.71.235.*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0.总  则
本附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3.1项的规定,对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进行评审和判断时,适用本附件所规定的办法。
C1.评审程序
C1.1 启动成本评审工作的前提条件
在满足下列两项条件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启动并进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评审,以判别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
C1.1.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通过本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初步评审”,不存在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C1.1.2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不含)招标控制价下浮a%的。a值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1项。
C2. 评审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所参考的评审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
(2)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如果有);
(3)投标人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C3. 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逐项分析,根据本章第3.2.4项规定的原则,对投标报价中的算术性错误进行修正。
C4.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C4.1 投标报价总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a%且低于投标报价平均值下浮8%的,评标委员会应直接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投标。
C4.2 剔除按C4.1项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后,对低于招标控制价下浮a%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是否低于成本价判定,若某一报价被判定不低于成本的,则从该报价开始,所有高于该报价的投标自动被判定为不低于成本。
将投标报价(剔除按C4.1项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措施项目费总金额低于有效投标相应价格的平均值的-25%范围的全部列出,用其投标价格与有效投标相应价格平均价之间的价差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数量,计算出合价差。合价差的总计金额大于该投标人投标文件列明的利润金额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文件无效。
C4.3投标报价平均值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投标报价平均值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6家及以下时,其投标报价全部参与计算算术平均值;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7-12家时,去掉其中1个最低和1个最高投标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为13家或13家以上时,去掉其中2个最低和2个最高投标价后计算算术平均值。)。
C4.4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后,低于成本判定的结果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发贴时间2016-06-03 10:40:4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成本价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22.18.*




  这个问题在本栏目上讨论多次,建议:论坛搜索“成本价”共有17条涉及此问题,可以参照。并将本人答复的序号15内容转载以下:
  关于如何确定“成本”的问题
  在《招标投标法》出台之前,国内外专家讨论修改时,曾提到过这个问题,当时国际上也有一种说法:“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低于标底30%以下时,对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而言,由于报价过低,承包人风险过大,一旦亏损,造成企业破产,对承包人和业主都是不利的,站在业主的立场上,其风险过大。因此对低于标底30%的投标,就要求投标人作出解释。如果业主不接受他的解释,将淘汰其投标。因此国际上也不是绝对的不采用 “最低限价”。而当时我国的情况是,大中型以上工程建设项目大多都由国有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任务。因此施工企业存在有恶性竞争的情况,存在拿到标再说,国家不会让其破产的侥幸心理。在这样的情况下《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的中标条件(二)有“投标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内容。也由此留下了后遗症!
  具体有以下看法:
  1.对“成本”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仍应按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文第四十一条解释。即“这里所指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 “成本”即然是招标人的个别成本,我就理解用招标人的“标底”核定其“成本”。 “标底”是指编制标底的工程师来投这个标,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条件相同的投标价格。也因此都要考虑这个招标项目存在的不确定因素——即风险(可预见的和有手段防范的风险),用基金方式加到投标价中去。也因此我本人认为“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应该是标底减利润再减风险基金。投标人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人个别成本”时,应被认为有恶性竞争之嫌!如果接近时也应该给予投标人解释的机会。
  2.本人同意较多的人认为的,如果“成本”是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时,是无法操作的。这也就会造成“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也即《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二)招标条件无法使用。也可以说这样选择招标人的办法被“枪毙”了!
  3.由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可操作,就使得当前招标大多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和授予合同。,为防止串标,又大多采用“控制价”《实施条例》已经确认了。这就造成:“招标人用概算编制控制价,投标人也用概算编制投标报价”的不正常现象!其结果是如果“招标人和投标人都是编制概算高手”控制价和投标价就比较接近。这还何谈竞争?何谈企业优势的竞争?招标人选择中标人时,只要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超过“控制价,再用评分法评标,并授予合同。这样的招标能够体现招标宗旨吗?我个人认为这就是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的误区!只有大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才能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走向“正规”,并待时机,取消“成本”限制,就与世行和亚行授予合同的条件接轨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4.24.
  再补充以下几点:
  1.由于我国招标投标从不做“标底”,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不会做,会做也不想做,因此就无法核实“招标人的个别成本”。如果不会做“标底”时,建议把项目预算中的“计划利润——7%”扣除,即为“成本”。
  2.请注意,不能采用:“投标人对应分项报价同该项评标基准价对比,如果低于评标基准价的75%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规定,作为标准核定是否否定其投标。因为对不同的投标者企业都有自己的优势,有优势成项目,必然投标价格就低。所以只考核总计是否低于成本。更不能用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平均值作为基础价进行核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6.06.07.






  发贴时间2016-06-07 10:3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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