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est
题目:关于中标项目合同签定后承包人开工实施后再停工的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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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开工的正常程序是:签订合同协议书——监理人在规定的开工日前7天下达开工通知——承包人可进场做开工的准备——主体工程开工。在这样情况下,由于发包人资金未到位,而要求承包人停工,其停工的责任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监理人未下达开工通知,承包人在发包人的同意下,由承包人自行垫资进场施工,在这样的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停工,其停工的责任全部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监理人未下达开工通知,发包人也未同意,承包人自行垫资进场施工时,发包人资金未到位,而要求承包人停工,其停工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虽然已签订了合同,但是监理人未下达开工通知时,也就意味着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是不能进场做施工准备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进场实施后果自负,只能等待发包人资金到位后,监理人下达开工通知,按通知的某一天为开工日,依此计工期。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弥补过去的损失。
因为已签订合同,该项目建设时是不能改变承包人的。如果改变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资金未到位,无能力支付工程价款时,此项目停止实施(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则属发包人违约,按违约处理。依据合同规定,一般情况下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损失(不包括由承包人的责任实施投入的损失),以及合理的利润,应由发包人承担。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8.8.5.
2008-08-07 09: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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