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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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所说的这个案例,对招标人来说,具有一定的诱惑性,若仅仅从优惠方面考虑,确定其中标资格的话,违背了科学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一,投标人必须对全部标的物进行投标,不得肢解招标范围;
第二,部门规章没有禁止“不平衡报价”(这是一种投标人的市场竞争策略和投标技巧),但限制“严重不平衡报价”,因为它侵害了招标人的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也违反了市场公序良俗和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和恶意倾销行为。
另补充一点,在评标时,投标人超出招标范围之外所谓的“优惠”,是不应当被考虑的。
个人意见,供网友参考。
安徽 徐鹰
2016年建军节
2016-08-01 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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